强化科技领军企业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添加时间:2024-01-19 点击次数:768

在2021年两院院士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和繁重的国内发展改革任务,亟须建立高效的战略科技力量组织体系,提升一批头部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一、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性前所未有,亟须突出科技领军企业的引领、支撑、纽带作用


       


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视域下的科技领军企业是以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未来产业技术等技术创新为核心,推进全面整合式创新的企业,更是立足中国、面向全球深度参与国家战略科技领域竞争的世界级企业。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要素条件、组合方式、配置效率正在发生改变,面临的硬约束明显增多,只有创新才能推动我国经济从外延式扩张上升为内涵式发展。产业生态主导企业是产业链主导者、规则制定者、生态构建者,因此,科技领军企业是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关键,能够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向产业领域纵深发展。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组织需要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协同作用,既要依靠研究型高校、国家科研机构,重点解决面向未来、带有新技术范式转变的基础性科学技术问题,也要依靠科技领军企业重点解决技术应用、示范、推广等问题。这个过程需要发挥企业纽带作用,打通创新链中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的转换环节和应用研究到产业化的推广环节。


二、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具备了良好的基础


   
   


面向国家战略科技任务的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一般具备准公共物品以及私人物品的混合属性,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性高、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不确定性高、公共性较强等特征,很难依靠政府机构、公共科研机构或者单一的社会组织来组织实施。我国科技领军企业中的一些中央企业,兼具政府和市场双重属性,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估等环节中,可充分调动中央各相关行政主体、地方政府以及各类所有制企业、社会公众等多层次、跨领域的力量,实现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等的委托代理关系,最终的成本收益也相对分散于公共部门以及部分具备市场化属性的组织之中。例如,我国的航天航空、卫星导航系统、核能、高铁等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都是由科技型中央企业牵头完成的。经过多年积累,我国科技领军企业的基础相对以往呈现出重大变化,体现在规模、结构等方面。从规模看,2021年中国大陆进入全球企业研发投入Top2000的企业达到505家(数据来源:欧盟研发投入记分牌,下同),这些企业的年度研发投入总和为1861.8亿欧元。两项数据对比十年前分别增长了8倍和14.3倍(56家、121.45亿欧元)。其中,31家企业的研发投入和营业收入均进入全球前500名,华为、上汽集团、中国石化集团等6家企业的两项指标均进入全球前100名。从结构看,2021年中国大陆上榜的505家企业中,分布最多的三个行业是工业及设备148家)、ICT(102家)和生物医药(62家),研发投入最多的三个行业是ICT(671.98亿欧元)、工业及设备(334.51亿欧元)和生物医药(174.55亿欧元)。而十年前上榜企业大多集聚在工业及设备、汽车和化学制品等行业。总体来看,这些企业有战略眼光,拥有一批真正的企业家、科学家、工程师,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中能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同时,这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研发中心、实验室,也可以持续地投入巨资、广集一流人才、构建安全稳定的产业链和生态链,有能力解决高难度和研发周期长的核心技术问题,具备牵头组织面向国家战略科技任务的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的能力。


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中各创新主体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现象,科技领军企业引领集成纽带作用发挥不足


   
   


当前,我国在面向国家战略科技任务时,存在部分创新主体分工不明、定位重复问题。科技领军企业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中的骨干作用发挥不足,与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国家科研机构等主体间创新资源配置不畅,组织协同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第一,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缺乏统筹协调,创新主体“各自为政”。尽管国家实验室、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国家科研机构和科技领军企业等四类创新主体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中的职责定位较为明晰,但由于缺乏顶层统筹协调和存在发展惯性等因素,创新主体大多延续过往发展模式,缺位、错位、越位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一是各创新主体隶属不同部门,统筹协调面临诸多障碍。四类创新主体中,国家实验室由科技部管理;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大多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科研机构既有受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也有隶属各部委的;科技领军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民营企业则由董事会或法人负责。隶属不同部门使得各创新主体间的组织协同面临很多体制机制障碍,2023年组建的中央科技委员会有望从顶层设计层面解决这个问题,但具体落实仍需不断探索。二是创新主体间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现象,导致创新资源配置出现“重复”和“缺失”问题。四类创新主体中除国家实验室是近年来新组建外,其他均有较长发展史,职责定位和发展模式是经历长期的政府引导和市场化双向影响后逐步形成,很难短期作出重大调整。这种情况下,部分主体会忽视其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中的定位,一方面在高收益领域过分竞争,另一方面不愿在长周期高风险领域加大投入。第二,引导科技领军企业参与基础研究的政策缺乏体系化设计,政策之间相对割裂。科技领军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核心技术储备和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这需要企业持续加大基础研究投入。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指出企业对基础研究重视不够,要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尽管近年来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系列政策引导科技领军企业在基础研究方面加大投入,但许多政策缺乏配套细则帮助政策落地,政策间也未能形成协同效应。一是评价考核中央企业的导向对基础研究重视不够。中央企业是我国科技领军企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中国大陆31家研发投入和营业收入均进入全球前500名的企业中有19家中央企业。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考核在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的基础上实行了分类考核,将部分中央企业研发投入视为利润进行考核。然而中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意愿仍然偏低,一方面考核中央企业科技创新的指标体系仍然不完善,且在考核中研发投入的权重依然偏低;另一方面,这种将研发投入简单视为利润的评价方式无法区分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导致企业倾向于投入相对周期短、风险低的技术研发。二是开展基础研究的创新平台供给不足。由于历史原因,国家重点实验室多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设立,企业主导的任务导向型、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类国家级实验室占比低,导致全国重点实验室体系实际上成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的发展平台,无法满足当前关系国家产业安全和发展的定向基础研究陡增的需求。三是科研人员评价激励制度不健全,存在弊端。目前,大多数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评价考核薪酬体系存在“短、平、快”导向,影响了科研人员投身定向基础研究的意愿。此外,中央企业薪资总额限制,以及薪酬和贡献不显著相关,导致中央企业对一流科研人员吸引力不足。第三,科技领军企业未能充分发挥引领集成纽带作用,覆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试研究—成果转化”全链条的创新生态体系不健全。近年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被反复强调,然而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中,企业主体地位尚未体现,涵盖全链条的创新生态环境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当前我国面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大项目制度往往将重大项目委托给由多家单位组成的联合科研团队,缺乏统筹和纽带,各子任务、小团队各自为战,难以开展高水平协同攻关和交叉研究。科技领军企业难以成为重大项目的牵头方,在项目组织的全链条中没有足够话语权。二是少数由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在工作机制设计中对风险分担、收益共享、产权分配等联合体内企业最为关心的要素没有明确界定。也应看到,根据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的分工定位,当前我国科技领军企业普遍存在战略谋划能力不足的问题,在重点解决面向未来、带有新技术范式转变的问题时,难以为高校、科研院所规划方向和路径。三是“研发—样品—产品—商品”创新链不够畅通。一些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承担了诸多行业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任务,但除科研经费外,后续的生产供给绝大多数由行业内企业执行,技术成果收益也主要体现在各企业,技术价值并不能得到有效回报,并未形成研发促进转化、收益反哺科研的良性闭环,技术要素在参与价值分配过程中所占比例过低。


四、政策建议


   
   


为应对愈发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和紧迫繁重的国家战略科技任务,我国亟须建立高效的战略科技力量组织体系,厘清创新主体间的分工定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突出科技领军企业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第一,强化科技领军企业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中的骨干作用。在战略制定、指南论证、项目承担、平台建设、人才奖励等方面,对科技领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一视同仁,特别是将民营企业纳入国家创新主体序列。由科技领军企业梳理产业基础领域的关键短板弱项清单(特别注意小批量、高价值、长期依赖进口、短期无法替代的关键材料部件,以及基础性工业软件,即“卡脖子”问题清单),组织产学研专家共同凝练其后的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科学问题清单(即“卡脑子”问题清单),绘制基于需求驱动、问题导向的覆盖“产品—技术—原理”全链条的产业创新图谱。分类分级管理基础研究项目,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基础研究领域/类别清单,分领域、分类别择优把企业定向基础研究项目纳入国家基础项目库,并综合考虑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特点,差异化设置企业牵头基础研究项目的比例。第二,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培育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体。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研发投入和经济效益协同增长。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做好体制机制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企业研发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协同并进。加大对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战略新兴领域企业的支持。对我国该领域高科技企业情况进行梳理,筛选出最具有科技潜力的一批企业,形成“科技先行企业名单”,并有针对性地给予其优惠政策倾斜,如进一步加大该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提升其科研人员津贴收益等。第三,以科技领军企业为纽带,加强创新主体间联动。政府搭台定期召开国家实验室主任、高校校长、科研院所院(所)长和科技领军企业总裁主题会议,围绕任务双向委托、资源配置与共享及其他合作进行讨论,在合作方向、保障措施等方面实现创新主体间的联动和协同。例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技术、设施和平台等要素与高校合作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创新学院,开展“订单式”“实景式”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第四,支持一批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的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市场机制为保障,形成一批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协同发力的体系化、任务型研发组织,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积极性,尤其利用好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的科研力量。政府要为创新联合体提供必要的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支持,给予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资质,帮助协调、解决各类难题。对于参与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高校科研人员,规定期限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岗位和基本工资,其职务科研成果归原单位和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共同拥有,相应成果在职称评审、评奖评优中重点考虑,突出实际贡献和成果应用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