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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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23〕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城市建设发展等重点领域需求,着力实现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四个占先、四个突破",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动能,持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产业推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作为北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聚培养使用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应着力解决科技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前沿交叉技术研究。

第三条 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和新建等方式,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对现有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坚持控制数量、提升质量,形成规模适度"小而精"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体系。鼓励联合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推动学科交叉融合、产学研融通发展。

第四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在京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主体(统称依托单位)建设,鼓励以新建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设总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任务目标导向。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明确阶段性目标,推进重大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破解制约发展的科技难题。

(二)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鼓励依托单位下放人财物及科研项目等资源配置权,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与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需求、重点区域结合,建立完善转移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转化。

(四)营造开放合作生态。深化"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机制建设,加强国内科技创新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激发创新活力,提升服务区域、服务社会能力。

第六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系统布局、任务导向、有限目标、项目牵引的方式予以支持,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优胜劣汰。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布局规划和认定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布局领域和相关政策,指导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

(二)负责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撤销。

(三)组织开展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价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聘任实验室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二)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提供经费、人员、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运行条件保障,探索赋予实验室主任科研人员聘用和考核评价等自主权,配备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力量,解决实验室运行有关问题。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科技安全、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加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科技保密、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治理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执行。

第九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依托单位的指导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执行相对独立的人财物资源配置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执行科学选题机制,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强化任务目标导向,凝练本领域重大科技问题,提出任务目标和实现路径,加强科研论证,解决实际问题。

(三)集聚和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加大引进国内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产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四)建立执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治理和安全生产等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科技服务业等重点领域,聚焦细分方向分类布局,原则上每个细分方向不重复布局。

(一)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立足本市优势学科,在本领域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拓展人类认知自然的边界,从源头和底层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提升北京市基础研究实力。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围绕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中的重大需求,凝练提出关键科学问题,产出应用原理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解决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应用问题。

(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类重点实验室。侧重瞄准重点领域,加强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四)前沿交叉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聚焦新兴产业发展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变革性、颠覆性的新兴、跨界、交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前沿技术方向,促进未来前沿产业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应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

(一)鼓励围绕创新链产业链不同环节,联合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加强紧密协作,开展联合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鼓励与津冀地区单位联合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二)支持围绕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学科,组建学科交叉融合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强化学术交流,开展多学科协同研究,激发科研创新活力。

第十二条 申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京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新领域、新业态可适当放宽。

(二)研究方向符合本市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具有相应的科研组织管理制度,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本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掌握相关细分领域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和成果孵化能力。

(三)实验室主任应由本领域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科学家或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担任,具有广阔的科研视野和敏锐的前瞻判断力。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担重任。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少于40人,队伍相对稳定、专职投入实验室建设发展。

(四)现有固定人员近三年内无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无其他在惩戒期内的失信情形。

(五)能够凝练关键科学问题或技术难题,提出切实可行的任务目标和技术路线,产出重要科技成果。

(六)申报实验室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七)依托单位具备较强科研投入能力,能够为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3个会计年度年均销售收入一般应在10亿元(含)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大、投资周期长的科技型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年均研究开发费用不少于2亿元;同时,近3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未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十四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按照以下程序申报认定:

(一)发布指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提交《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可以提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推荐建议。

(三)形式审核。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书》。

(四)初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形成初步意见。

(五)复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开展科研任务论证,明确任务目标,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拟支持名单。

(六)公布名单。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程序确定和公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名单,颁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证书,签订科研任务书。

第十五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中文名称为"××(研究方向或细分领域)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Beijing Key Laboratory of ××"。

第十六条 鼓励各区结合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根据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需求,给予土地、资金、人才保障等配套支持,服务重点产业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第四章  运行与评价

第十七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本市决策部署,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建设运行,在研究方向、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实验室主任应科研全时在实验室工作。

第十八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5名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发挥学术指导作用,主要参与研究实验室发展方向、科研目标、人员配置、科研条件、年度报告和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由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等。鼓励依托单位赋予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员聘用权,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形成以创新价值、贡献、能力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提供与能力和贡献相一致、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做好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布局,产出高质量知识产权,注重科技成果保护、运用、管理。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物质资源、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要求,持续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简化成果处置程序、完善收益分配比例,健全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鼓励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在京实施转化。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应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利用非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鼓励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形成扎实的科研作风,培育严谨求是的科学文化。重视科学道德和作风学风建设,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治理,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主动加强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合作。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到实验室工作,提升人才国际化水平。鼓励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三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期限进行整改,整改仍不通过的,不再纳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建立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主要评价运行管理情况、人才培养和创新效能、科技成果产出、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新阶段任务目标凝练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其中,科研条件和固定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名称及依托单位原则上不予变更。依托单位名称、实验室主任变更的,由依托单位在变更后三个月内书面报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资格:

(一)经多次催告仍未提交年度报告。

(二)不参加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通过,或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

(三)存在学术造假、抄袭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京科发〔2010〕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