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政府要收回土地?
添加时间:2020-09-17 点击次数: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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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苦苦拿来的地,千万要保住啊...
近些年,土地市场由增量开发向深度的存量运营转变,政府供地规模锐减,监管日益严格,此消彼长间,土地价值水涨船高。对企业而言,土地就代表着利润,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拿到地真的就万事大吉了?
我们知道,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集体(当然,集体也是变相的国有),企业拿到的只是几十年的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有权将土地收回。
今天园区在线(ID:YQZXGZH)给大家总结政府收回土地的9种情况。
正文:
一、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换言之,没有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是不允许使用土地的,也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般来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明确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不同城市会略有差异;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的,一般按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1‰缴纳违约金;同时,拖欠土地出让金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经催缴仍不能缴纳的,政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保证金亦不予退还。
二、逾期两年未使用(企业原因)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对收回闲置土地态度非常谨慎,处理方式也以灵活处置为主,包括勒令企业限期开发建设、用地置换等,反复整改无效后才会考虑收回土地。
三、逾期两年未使用(政府原因)
前面提到的因企业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政府有权无偿收回,而因政府征迁(补偿未到位)、市政建设、规划变更、军事管制等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文件也有说明。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2、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
四、违规使用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除非情节特别严重,否则还是以警告和勒令整改为主。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讲,在受让人无土地闲置违法、规划违法等行政违法的情况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在违反合同的同时,又违反了土地闲置或规划条件时才可依法处罚,想收回土地,判定极为复杂。
五、使用期满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多数土地按照法定最高年期出让,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遇到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对使用期限届满后是否续期、如何续期,以地方自主制定政策为主,国家暂无统一的规定。
如广东省出台文件,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土地受让方或承租方向出让(租)方提出续期使用申请,出让(租)方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土地续期使用评价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续期使用;未提出续期使用申请,或者经评价后认定不再予以续期以及因公共利益需收回土地的,到期后自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土地。
杭州萧山区规定了准予续期、临时续期、不予续期三种类型,符合萧山现行产业发展导向的可「续费」10年或20年;被列入转型或产业提升改造的项目可临时续期2-5年,到期后观后效再定;其他不符合续期条件的工业用地项目政府将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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