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中签订技术合同要注意什么?最全攻略已为您整理好
添加时间:2020-07-09 点击次数:238
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是通过签订技术合同实施的,即科技成果持有人先将科技成果转移到承接方,再由承接方实施转化。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签订技术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基本问题:一是合同标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三是合同类型;四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包括支付条款等。
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相关政策导读
下列文件涉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六)第4项规定,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即在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工作中。科技成果转化并不等同于技术转让(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因此上述规定不能理解为技术转让附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2)《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
对于这一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①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是科技知识、科技信息等的应用、推广活动,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
②这是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的细化;
③高校对这些活动纳入横向科研活动管理范畴,体现为高校对社会提供服务,在性质上属于高校的一项产出,因此在管理方式上与纵向科研活动不同;
④这些活动可以产生知识产权,但高校不输出知识产权。
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第二条第(六)款,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第(七)条等均有类似规定。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
对于这一规定导读如下:
一是该文件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比教技〔2016〕3号、国卫科教发〔2016〕51号和科发促字〔2016〕97号等文件的适用面更宽;
二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是不完全列举,“等”字可理解为包括技术培训;
三是“按照”可理解为完全适用。
二、技术合同认定政策导读
根据科技部于2001年7月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定,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五类合同,应当分别从对合同的定义、认定条件、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1)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是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发。它应当同时符合目标明确、技术方案尚未掌握、预期成果有创新内容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如果目标不明确,则属于自由探索;如果技术方案已掌握,则无需开发;如果无创新内容,则是常规性的技术支持、技术应用活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列举了8类技术开发项目,第二十四条列举了4类非技术开发项目。
(2)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是指将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让与他人。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合同标的是已掌握的知识产权成果;
二是该知识产权具有实用价值,即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是发生知识产权有关权利的转移。
如果合同标的不涉及知识产权,则是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的应用、推广,属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活动;如果不具有实用价值,则属于一般知识传播活动;如果不发生知识产权有关权利的转移,则不存在转让行为,或只是有关技术产品交易。《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列举了4类技术转让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列举了2类非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即限于“特定技术项目”;
二是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即以咨询方式对科学技术知识进行应用、推广;
三是工作成果是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因不是对“特定技术项目”所进行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9类项目,都是技术项目,且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都可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如果在上述9类项目中,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可根据技术内容的比重来确定合同的性质。
(4)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是指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即在性质上它属于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应用活动;
二是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即它应定性为专业技术工作;
三是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即它应有明确的目标;
四是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则属于技术转让。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11类服务,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且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都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如果这11类服务是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可以理解为不具有明确技术问题或解决难度,则所签订的合同不能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4类服务合同,不属于特定技术问题,也没有解决难度,不能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5)技术培训合同
技术培训是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即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传授,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合同标的是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
二是培训对象是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2类教育培训活动所订立的合同,因不属于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不能认定为技术培训合同。
以上5类合同都是针对特定项目所进行的专业技术活动,需要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只是解决的方式方法不同而已。在在签订技术合同或认定技术合同时,应当把握各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