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创新生态系统的三大主体及建设机制
添加时间:2024-03-05 点击次数:571
作为最具创新性的科技强国之一,美国经济的繁荣得益于一个由政府、企业、大学等创新主体形成共生竞合、动态演化的开放、复杂的创新生态系统。其中,企业作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活动、成果转化的主体,承担着推动创新实践、激活创新潜能的关键作用。
一、国家创新战略下的美国创新生态系统框架
二、美国创新生态系统三大主体
(一)政府层面:为国内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科技创新法律,涉及激励研发投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转让、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打造创新网络加强合作研发、强化人才培育等多个方面。
从创新战略和法律布局来看,美国联邦政府尤其重视国内技术转让和促进联邦资助研发的商业化。除了技术创新外,仍需完善的机制对科技成果进行管理,以便更好地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美国技术转让法律高度重视产学研的合作与沟通,比如《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强调联邦政府实验室与政府和企业间的技术转让联系;《国家技术转移法》突出政府和联邦实验室间的技术转移联系;《国家合作研究法》促进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交流。通过出台一系列技术转让法律,美国打造了一个政产学研合作的生态体系,将大学、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顺利转移给政府和企业,扩大应用范围,进一步促进科研深化,为创新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首先是建立了完善的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1953年《小企业法案》奠定了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基础,确定了一系列扶持小企业的政策,成为支持小企业的基本法。同时,为保障小企业基本法的实施,美国还制定了《机会均等法》《联邦政府采购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等配套法律,将技术创新和解决就业确立为小企业的两大功能,不断优化小企业的外部环境。
再次是为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SBA通过贷款援助、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手段为美国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在贷款援助方面,SBA会以政府担保的方式吸引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比如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在税收优惠方面,美国持续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以及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二)企业层面:为国内创新发展提供实践经验
在研发投入方面,大企业是主要投资者,主导科技研发项目。对内,依托内部的研发机构或实验室完成绝大多数核心技术的研发;对外,固定收购处于发展早期的新创公司或借助风投部门,投资其他新创公司。如谷歌已经开展200多项收购,涉及机器人、无人机、尖端医疗、音乐流媒体,甚至是儿童类APP 等,为其感兴趣的各个尖端技术领域不断提供资金支持。
在内部创新方面,大企业成立内部孵化器,支持员工成立小型创业团队。例如思科建立了企业内部创业机制,支持员工成立类似附属公司的小型自主创业团队,思科以投资者的身份帮助附属公司发展。
在发展渠道方面,中小企业往往借助国内较为发达的企业级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据调查,60%的中小企业使用脸书(Facebook)平台投放广告进行宣传,45%的企业使用谷歌进行广告投放。
在发展政策方面,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系统性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政策的国家:允许中小企业与政府共同出资进行研究并取得专利权;鼓励将知识产权注册给中小企业;将国家实验室促进成果向企业转移;拿出部分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研究,允许企业使用国家实验室等。
在发展资金方面,美国结合了市场化融资体系和政策性融资体系,通过政府和民间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多样:包括中小企业业主自身的储蓄(约占融资的45%)、来自亲朋好友的借款(约占融资的13%)、来自商业银行的贷款、来自金融投资公司的贷款、政府资助(约占融资的1%)以及证券融资(约占融资的4%)等。
在服务体系方面,美国联邦政府注重社会力量的参与,成立了诸多社会服务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机构、半官方组织,以及民间组织等。SBA打造的小企业网站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计划、创业管理、金融服务、技术资源、市场机会、政府采购、人力资源、咨询和培训等服务信息;小企业发展中心等半官方组织从联邦和州的SBA以及大学三方获得运营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并为小企业获得约500万美元的融资;退休经理服务团等民间机构则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等活动。
(三)大学层面:为国内创新发展提供科研基础
联邦政府是大学基础研究的主要资助者。冷战时期,美国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资助并实施了一系列大型项目,如航天航空、卫星通信、计算机等,对军事技术方面的研究投入大幅增加,斯坦福大学还与联邦政府合作建立了EDL(西尔维尼亚电子国防实验室)和ESL(电磁系统实验室)等实验室,在无线电和晶体管技术方面的研究发展迅速。
联邦政府是早期大学研究区内许多初创企业的主要采购者。20世纪50年代,出于国家安全需要,政府大量采购晶体管、电子微波管等高科技产品。晶体管价格昂贵,一台电子计算器的价格相当于一辆汽车价格的1/4。政府从采购端支持帮助这类初创企业持续进行技术升级,其中,惠普、洛克希德·马丁、功放电路公司(Watkins Johnson)、英特尔等均受益于此。
联邦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刺激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转化,为国内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美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收益位居世界前列,大学技术向产业界的转移成为20世纪90年代美国高新技术快速增长的关键。其中,《拜杜法案》是美国最具激励性的立法,打破了科研成果“谁出资、谁拥有”的政策惯例,允许美国各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型企业为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拥有知识产权,并通过技术转让实现商业化,促使企业主动寻求技术转让的机会。
许多美国研究型大学均设有专门负责技术转移的机构,管理大学的专利注册与技术许可等事务。目前,美国大学形成了三类技术转移机构:一是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模式,WARF与大学分开,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管理本校的专利事务;二是麻省理工学院(MIT)的第三方模式,与校外专利管理公司(RC)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提交给RC,由RC 掌管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三是斯坦福大学的OTL模式,成立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TTO)或技术授权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OTL),由具有科研或技术背景的项目经理组成,对技术转化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包括评估科研成果或发明是否可转化为专利、是否具有商业潜力、进行项目估值,在此基础上,为专利寻找合适的产业合作伙伴、协商最优条款。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多数大学不再采用技术转移的第三方模式,OTL模式逐渐成为标准。
三、美国创新生态系统建设机制
(一)形成企业为主、政府干预的技术创新体系
美国政府认为,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到产业化的不同阶段的创新活动蕴藏着不同的风险。因此,要平衡好企业与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企业和政府的组合形式应为“强市场”和“弱政府”,即企业主导着科技进步,大企业主要依靠内部资金和人才等资源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并接受市场的检验不断改进;中小企业依托联邦政府出台的配套政策、研发资金、申请项目等手段,共同促进创新发展。
(二)聚焦政产学研合作构建联合创新网络
(三)实现创新支撑要素的有效互动
四、有益经验
(一)平衡企业和政府在创新过程中的作用
(二)加强政产学研密切合作
(三)推动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有效互动
一、国家创新战略下的美国创新生态系统框架
二、美国创新生态系统三大主体
(一)政府层面:为国内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 多元化、高层级的创新体制
2. 以技术转让为核心的创新立法体系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科技创新法律,涉及激励研发投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转让、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打造创新网络加强合作研发、强化人才培育等多个方面。
从创新战略和法律布局来看,美国联邦政府尤其重视国内技术转让和促进联邦资助研发的商业化。除了技术创新外,仍需完善的机制对科技成果进行管理,以便更好地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美国技术转让法律高度重视产学研的合作与沟通,比如《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强调联邦政府实验室与政府和企业间的技术转让联系;《国家技术转移法》突出政府和联邦实验室间的技术转移联系;《国家合作研究法》促进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交流。通过出台一系列技术转让法律,美国打造了一个政产学研合作的生态体系,将大学、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顺利转移给政府和企业,扩大应用范围,进一步促进科研深化,为创新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3. 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创新要素
首先是建立了完善的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1953年《小企业法案》奠定了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基础,确定了一系列扶持小企业的政策,成为支持小企业的基本法。同时,为保障小企业基本法的实施,美国还制定了《机会均等法》《联邦政府采购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等配套法律,将技术创新和解决就业确立为小企业的两大功能,不断优化小企业的外部环境。
再次是为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SBA通过贷款援助、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手段为美国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在贷款援助方面,SBA会以政府担保的方式吸引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比如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在税收优惠方面,美国持续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以及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二)企业层面:为国内创新发展提供实践经验
1. 大企业依靠自身实力整合分散的创新资源
在研发投入方面,大企业是主要投资者,主导科技研发项目。对内,依托内部的研发机构或实验室完成绝大多数核心技术的研发;对外,固定收购处于发展早期的新创公司或借助风投部门,投资其他新创公司。如谷歌已经开展200多项收购,涉及机器人、无人机、尖端医疗、音乐流媒体,甚至是儿童类APP 等,为其感兴趣的各个尖端技术领域不断提供资金支持。
在内部创新方面,大企业成立内部孵化器,支持员工成立小型创业团队。例如思科建立了企业内部创业机制,支持员工成立类似附属公司的小型自主创业团队,思科以投资者的身份帮助附属公司发展。
2. 中小企业借助国内创新资源发展壮大
在发展渠道方面,中小企业往往借助国内较为发达的企业级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据调查,60%的中小企业使用脸书(Facebook)平台投放广告进行宣传,45%的企业使用谷歌进行广告投放。
在发展政策方面,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系统性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政策的国家:允许中小企业与政府共同出资进行研究并取得专利权;鼓励将知识产权注册给中小企业;将国家实验室促进成果向企业转移;拿出部分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研究,允许企业使用国家实验室等。
在发展资金方面,美国结合了市场化融资体系和政策性融资体系,通过政府和民间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多样:包括中小企业业主自身的储蓄(约占融资的45%)、来自亲朋好友的借款(约占融资的13%)、来自商业银行的贷款、来自金融投资公司的贷款、政府资助(约占融资的1%)以及证券融资(约占融资的4%)等。
在服务体系方面,美国联邦政府注重社会力量的参与,成立了诸多社会服务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机构、半官方组织,以及民间组织等。SBA打造的小企业网站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计划、创业管理、金融服务、技术资源、市场机会、政府采购、人力资源、咨询和培训等服务信息;小企业发展中心等半官方组织从联邦和州的SBA以及大学三方获得运营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并为小企业获得约500万美元的融资;退休经理服务团等民间机构则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等活动。
3. 企业联盟整合创新资源打通创新链路
(三)大学层面:为国内创新发展提供科研基础
1. 政府为大学研究区初期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联邦政府是大学基础研究的主要资助者。冷战时期,美国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资助并实施了一系列大型项目,如航天航空、卫星通信、计算机等,对军事技术方面的研究投入大幅增加,斯坦福大学还与联邦政府合作建立了EDL(西尔维尼亚电子国防实验室)和ESL(电磁系统实验室)等实验室,在无线电和晶体管技术方面的研究发展迅速。
联邦政府是早期大学研究区内许多初创企业的主要采购者。20世纪50年代,出于国家安全需要,政府大量采购晶体管、电子微波管等高科技产品。晶体管价格昂贵,一台电子计算器的价格相当于一辆汽车价格的1/4。政府从采购端支持帮助这类初创企业持续进行技术升级,其中,惠普、洛克希德·马丁、功放电路公司(Watkins Johnson)、英特尔等均受益于此。
联邦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刺激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转化,为国内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美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收益位居世界前列,大学技术向产业界的转移成为20世纪90年代美国高新技术快速增长的关键。其中,《拜杜法案》是美国最具激励性的立法,打破了科研成果“谁出资、谁拥有”的政策惯例,允许美国各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型企业为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拥有知识产权,并通过技术转让实现商业化,促使企业主动寻求技术转让的机会。
2. 大学依托自身人才和资源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许多美国研究型大学均设有专门负责技术转移的机构,管理大学的专利注册与技术许可等事务。目前,美国大学形成了三类技术转移机构:一是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模式,WARF与大学分开,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管理本校的专利事务;二是麻省理工学院(MIT)的第三方模式,与校外专利管理公司(RC)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提交给RC,由RC 掌管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三是斯坦福大学的OTL模式,成立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TTO)或技术授权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OTL),由具有科研或技术背景的项目经理组成,对技术转化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包括评估科研成果或发明是否可转化为专利、是否具有商业潜力、进行项目估值,在此基础上,为专利寻找合适的产业合作伙伴、协商最优条款。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多数大学不再采用技术转移的第三方模式,OTL模式逐渐成为标准。
3. 大学研究区为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创造了适宜环境
三、美国创新生态系统建设机制
(一)形成企业为主、政府干预的技术创新体系
美国政府认为,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到产业化的不同阶段的创新活动蕴藏着不同的风险。因此,要平衡好企业与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企业和政府的组合形式应为“强市场”和“弱政府”,即企业主导着科技进步,大企业主要依靠内部资金和人才等资源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并接受市场的检验不断改进;中小企业依托联邦政府出台的配套政策、研发资金、申请项目等手段,共同促进创新发展。
(二)聚焦政产学研合作构建联合创新网络
(三)实现创新支撑要素的有效互动
四、有益经验
(一)平衡企业和政府在创新过程中的作用
(二)加强政产学研密切合作
(三)推动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有效互动
作者:王丽颖、高阳,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企业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