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思考与建议
添加时间:2026-10-16 点击次数:24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抓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要搭建平台、健全体制机制”。新型研发机构作为链接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关键枢纽与重要平台,正不断突破传统高校院所的体制藩篱,以前所未有的活力与潜力,重塑国家创新体系。然而,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功能定位模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治理机制不健全、政策环境不完善等诸多挑战,亟须采取应对之策。
一、新型研发机构成为链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重要桥梁
新型研发机构是适应创新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时代产物,是一类体制机制上有别于传统高校和科研院所,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部分运行良好、绩效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推动功能衔接、要素融合、主体目标协同和机制融合,正重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之间的接口,繁荣创新生态,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中取得显著成效。
(一)打通创新链和产业链,推动功能衔接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始于破解科技经济“两张皮”难题的实践探索,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创新链和产业链脱节的问题。一方面,新型研发机构深度嵌入产业一线,敏锐洞察产业发展中的真实需求,精准牵引科研活动。例如,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累计同500多家企业共建联合创新中心,梳理出企业愿出资解决的技术需求3 000余项,通过组织全球“揭榜挂帅”,促成企业达成合作意向超1 200项,合同金额超过35亿元。另一方面,新型研发机构紧密追踪全球科技前沿,主动将革命性、颠覆性科学发现引入产业实践,通过提供中试熟化、工程化放大等关键支撑,驱动技术升级和范式变革,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双向赋能,不断催生新产业新模式。
(二)激活人才链和资金链,推动要素融合
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本质上是高端人才与多元资本等要素的优化组合与高效聚合,为创新活动注入持续活力与韧性。人才方面,新型研发机构在用人机制、薪酬体系、评价标准上大胆突破,实行“市场化薪酬、企业化管理”,对全球顶尖科学家和青年科技人才形成强大吸引力。例如,之江实验室等机构采取“人才双聘”、增量支持等方式,允许大学教授在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待遇的同时,可从实验室获取市场化薪酬和成果转化奖励。资金方面,新型研发机构凭借其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清晰的成果权益分配方案,能够有效吸引风险投资、产业基金等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科技项目,以解决初创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形成“知识-技术-资本”的价值增值闭环。
(三)联动供给侧和需求侧,推动主体目标协同
新型研发机构通常由地方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乃至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天然具备对接市场需求与科研供给的双重基因,能够有效联动“政产学研金”等主体,形成紧密协同的创新共同体。新型研发机构为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提供了高效通道和灵敏反馈机制,科研人员的成果可以借助新型研发机构专业的工程化、产品化能力,快速接受市场检验,并从市场反馈中进一步校正研究方向。对于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则扮演了“外部研发中心”角色,使其能够以较低成本和风险,获取前沿技术解决方案和持续技术支持。政府也可以通过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精准地推动区域产业升级和新兴、未来产业培育。截至2024年11月,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累计承担各类经费超250亿元,与企业合作经费超过30亿元,建立联合实验室近200个,创办企业超过1 000家,为当地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四)平衡战略导向和市场需求,推动机制融合
新型研发机构实现了“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有机统一,将国家战略导向的坚定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高效性有机结合。一方面,新型研发机构领域布局通常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如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等,确保其创新活动始终服务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维护产业安全等长远目标,体现了战略的引领性。另一方面,新型研发机构运行多采用企业化管理模式,在项目遴选、团队激励、资源配置、成果评价等方面遵循效率原则,既避免了单纯行政指令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又规避了纯粹市场驱动可能导致的基础研究投入不足和短期化倾向。
二、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型研发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中一支承担着特殊历史使命的战略性力量。与其使命定位相比,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仍面临严峻挑战和深层次问题。
(一)功能定位模糊,存在“四不像”特质下的身份认同困境
新型研发机构“不像大学、不像科研院所、不像企业、不像事业单位”的“四不像”特性,使其陷入身份认同的困境。许多新型研发机构在成立之初,对其核心使命缺乏清晰、明确的战略定位,导致其在具体运作中左右摇摆,既难以忍受基础研究的长周期和不确定性,又缺乏开展成果转化所需的市场洞察和工程化能力,最终演变为“什么都想做,但什么都做不精”,失去了特色和核心竞争力。部分新型研发机构甚至异化为争取政府项目和资源的“空壳平台”,与设立时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可持续发展能力薄弱,停止“输血”后面临生存挑战
目前,我国多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主要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以及场地、设备等资源支持。由于新型研发机构研发具有高风险、长周期、强公共属性等特点,成果难以快速转化为商业产品,导致许多机构市场化营收能力不足,难以覆盖高昂的研发和运营成本,一旦政府支持力度减弱或停止,便面临生存危机。在启动阶段,政府的“输血”支持非常必要,但长期来看,新型研发机构形成自我“造血”能力更为关键。例如,调研数据显示,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金来源相对单一,多数机构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靠政府给予的财政资金运营管理,市场化开拓和自主运营能力弱,尚未探索出有效的市场化持续盈利模式。
(三)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不健全,制约内在活力释放
新型研发机构突破了原有科研体制机制,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尚不完善。一方面,许多新型研发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虚化,虽设立了理事会等现代治理架构,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行政干预仍然过多,理事会的战略决策和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科研自主权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运行过程中,人才评价、知识产权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究其原因,多数由高校、科研院所或政府主导建立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在体制机制上存在“母体依赖”或惯性,未能真正构建起独立、市场化、专业化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四)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发展环境有待优化
我国公认最早的新型研发机构——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已成立近30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新型研发机构数量近3 000家,但宏观管理长期处于“多头”与“缺位”状态。一方面,科技、教育、工信、发改等多个部门都与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相关,存在较大协同难度甚至政策相互矛盾的现象,令新型研发机构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对于新型研发机构这类跨界组织,在机构注册、属性认定、国有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又常常面临“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尴尬。例如,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仍然处于“特事特办”状态,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此外,从全国范围看,新型研发机构同质化竞争严重,存在一定的盲目跟风现象,产业领域选择趋同,低水平重复建设苗头初现,未能很好地与本地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相结合,导致资源分散和内耗。
三、规范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建议
规范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核心环节之一。必须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既要明确功能定位,建立以创新质量和产业贡献为核心的动态评价与退出机制,实施分类支持,扭转重申报、轻建设的倾向;也要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其在用人、薪酬、科研管理上更大自主权,强化市场导向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其面向未来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颠覆性创新和高效成果转化,在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完善顶层设计,坚持分类指导,引导机构特色化发展
加强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建议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统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认定备案和绩效评估,解决“政出多门”问题。加快研究出台针对新型研发机构法人登记、国有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的专项法规或指导意见,为其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针对功能定位不清等问题,加快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分类标准与建设指南,按照前沿引领型、关键技术攻关型、成果转化与孵化型等,实施精准定位和分类指导。
(二)强化地方主责,完善服务保障,厚植鼓励创新的沃土
明确地方政府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主体责任,引导其紧密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和优势,科学规划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制定出台精准、有效、有吸引力的地方性政策,支持建设与区域产业链创新链紧密衔接的新型研发机构,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格局。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支持的机构,设立之初应与主管部门签订清晰的任务书或绩效合同。政府的支持政策和考核评价,应与其功能定位紧密挂钩。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或参与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等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其发起成立创新联盟,促进机构间、区域间的知识流动和资源互补。
(三)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内生动力,构建可持续发展模式
进一步理顺政府与新型研发机构关系,指导新型研发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切实落实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大幅减少行政干预,保障机构在科研选题、经费使用、人才聘免等方面的自主权。积极引入行业龙头企业、知名投资机构等作为理事单位,增强治理结构的多元化和专业性。推动政府资金支持从“前资助”向“后补助”转变,制定明晰的财政资金退出计划表,更多采用“揭榜挂帅”、创新券、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合同科研、技术许可、作价入股、孵化收益、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等方式,拓宽收入来源。支持头部新型研发机构持续深化人事与薪酬制度改革,探索实行全员聘用制,畅通人员进出通道,允许机构自主决定薪酬水平和分配方式。
(四)建立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建立基于绩效的常态化监测和动态调整机制,研究设立中央-省(区、市)两级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分类,设计差异化评估指标,定期进行评估。中央侧重评估计新型研发机构整体发展情况,为宏观管理提供决策支撑;省级评估重点关注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后续支持提供依据。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与财政经费支持、政策优惠、负责人考核等直接挂钩。对运行高效、成效显著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持续稳定的滚动支持;对运行一般、存在问题的机构,进行警示并督促整改。对于长期评估不合格、功能严重异化、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机构,要启动退出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清算注销。
来源:徐海龙 苏楠(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文,首发刊载于《科技中国》杂志2026年第8期 特别关注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