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群:迈向“十四五”,中国创投如何再起航?
添加时间:2020-12-24 点击次数:395
作者: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 沈志群
(本文为2020年12月16日,沈志群在“2020浙江省创业投资高峰论坛暨创业资本与创新成果对接会”的演讲摘要。)
来源:中国创投委
预计“十四五”我国创投机构的数量将大幅度减少,管理的总规模将继续增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土创投品牌企业,包括大型的创投集团和小而精的专业创投企业将脱颖而出,成为实现创投行业高质量新发展的支柱、骨干和中坚力量。
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创投委会长沈志群
2020年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对世界,都注定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新冠疫情对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仍在持续。
2020年是中国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起步之年,当前,全国各行各业正在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建议。2020年对中国创投行业来说,同样是一个在寒冬中坚守前行之年,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转折之年。
我就面向“十四五”的中国创投,应该把握的主要趋势,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和需要澄清的几个误区,谈点个人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我国创投行业将开启高质量新发展的历史时期
我国创投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相比美国七十多年、欧洲五十多年的创投发展史,中国创投在发展速度上,尽管有起伏有曲折,但仍在全球领先,在发展规模上,已成为全球第二创投大国,这一点已与世公认。
但是在发展质量、发展效益上,仍与创投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大而不强,多而不优”,可以说是中国创投从创建到成长发展第一阶段的真实写照。
从“十四五”开始,我国创投将进入一个高质量新发展的第二阶段。做出这一判断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重要趋势:
第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步伐加快,带来新一轮创投发展热潮。从去年开始的科创板的推出,创业板注册制的启动,新三板的深化改革,“十四五”时期整个主板市场将全面实行注册制等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为解决创投行业退出难打开了重要通路。
虽然创投通过IPO上市退出只占20%左右,但资本市场改革随之而来的并购投资的活跃、股权二级市场交易的发展,极大地拓展了创投多渠道退出的通路。
我一直说创投行业是一个“量出为入、以退为进”的行业,退出渠道的多元、顺畅和高效,使创投发展预期不断向好,同时必然也对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带来更高的要求,真正能够为资本二级市场培育、输送更多高成长性的、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上市公司,奠定了创投发展新阶段的重要基础。 第二,国家鼓励、支持和促进创投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将加快落地,发挥效应。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被称为我国创投发展里程碑和顶层设计的重要文件,颁发已整整四年多了,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也一直在推动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分别制定实施细则,落到实处。
近两年来,国务院又在完善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保险资金对创业投资的投资限制,开展公司制创投企业税收新政和创投股权份额转让的试点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但总体上看,政策落实还是进展缓慢,不尽如人意。
创投委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全国创投机构的普遍呼声和诉求。最近国务院也在广泛听取和收集创投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在缓解了创投退出难之后,明年国家将进一步研究解决创投准入难、募资难的具体办法和鼓励长期投资的税收政策,以及制定创投主体标准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可以相信,国家的创投扶持促进政策,有望在“十四五”时期加快实施,开花结果,发挥效应,为我国创投高质量新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三,创投行业自身的调整重组、优胜劣汰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这一趋势在创投业界感受最为深切。我国虽然号称全球第二创投大国,但中美两国创投的差距十分明显。
我国仅创投基金(广义创投)公司就达1.5万家,远远超过美国五倍以上,虽然企业数量远高于美国,但整个行业过去十年的募资规模只有美国的一半多一点,平均单个企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不足美国的1/10。
创投企业的“小、散、弱、乱”的格局根本无法适应高质量新发展的需要。这几年来,行业调整重组已经开始,仅中基协公布的全国失联的包括被注销和申请注销的企业已达1200家,“十四五”时期优胜劣汰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当然,作为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行业,重组优化应主要依靠市场的方式和主体来推动,不能靠政府主导来实现。
预计“十四五”我国创投机构的数量将大幅度减少,管理的总规模将继续增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土创投品牌企业,包括大型的创投集团和小而精的专业创投企业将脱颖而出,成为实现创投行业高质量新发展的支柱、骨干和中坚力量。
第四,创投行业的管理体制有望确定,立法进程有待加快。我在前面讲“十四五”创投的三个趋势时,都非常确定,而这一趋势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只能以有望和有待来表达。
创业投资管理体制不顺,立法进程缓慢的问题已经讲了多年,众所周知。虽然前两年中国证监会易会满主席在谈到对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和方法时提出,要把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区别开来,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区别开来,把创业投资基金和一般私募股权基金区别开来,但是如何对创业投资实行精准的差异化监管,仍然没有一个完整的制度安排。
仅创投企业备案办法,目前仍是“两个部门,两个系统,两个标准”。创业投资管理办法还是2005年的十部委暂行办法,已经暂行了整整15年,至今还没有一个创业投资行业完整的法规制度。
另外,正在制定中的“私募基金管理条例”,还是把私募证券投资和创业投资两类募资投资对象方式完全不同性质的基金,写在一个条例之中,还不能够做到两类基金分开立法。
实现“十四五”创投高质量新发展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实现“十四五”创投行业高质量新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很多,这里提出三个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 第一,凝聚共识,把发展创投提升为实现创新驱动、科技强国国家战略重要支撑的高度。党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十二大任务,第一项就是坚持创新发展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战略支撑。
在这个建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关键词,居第一位和第二位的就是创新和科技。有人统计过,创新出现了47次,科技出现了36次。推动创新发展,促进科技腾飞,需要资本力量的支持和支撑,而创业投资正是其中最重要的资本力量。 最近我几次引用国际上两位知名人士的讲话,一位是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上世纪八十年代曾说过,欧洲在高新技术方面落于美国,并非由于欧洲科技水平低下,而是欧洲在风险投资方面,整整落后了美国十年。
美国硅谷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巨大成功,正是无数风险投资家巨大努力的结果。
另一位名人就是大家熟悉的美国当选总统拜登先生,2013年5月13日他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毕业典礼上说,中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我们应该期待它的持续发展。但是他们的问题是巨大的,他们缺少我们拥有的很多东西。我们有全世界最好的大学,我们有公开公正的法律体系,我们有全世界最有效的风险投资系统,因此我们在创新和科技上引领世界。
这两位政治家在谈到创新和科技发展时,不约而同的提到了创业投资的重要地位和巨大作用,确实令人深思。 在即将迈入“十四五”的今天,党中央已经明确将创新和科技发展作为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因此,把促进创投发展作为国家战略的支撑同样势在必行,迫在眉急。共识是行动的基础。
如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都能够尽快形成共识,影响和阻碍创投发展的各种误区和障碍都将逐步破除,我们的创新和科技发展将插上创投资本的翅膀,一定能够飞得更快,更高,更远。 第二,理顺关系。促进创投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理顺的关系很多,涉及面很广,这里仅就创投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关系谈一些看法。
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部门的作用还很大。如果一个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工合理,行业发展就顺利。反之,如果分工失误,行业发展就受影响。
2012年全国人大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有一种意见提出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延伸包括股权和创投基金。经全国25家创投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据理力争后,得到了及时纠正。
但是此后,有关部门用行政办法调整了部门分工,先后将股权和创投基金的日常管理划归证券监管部门,政策制定仍留在发展改革部门。至此,创投就被贴上了证券的标签,成为了金融监管的对象,引发了当时行业的巨大反响。
一些创投机构向政府领导大声疾呼,不要把硅谷交给华尔街。近年来我们多次建议国务院对当年创投部门分工调整的政策实际效应,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后期评估。
创业投资作为实体投资而不是虚拟投资,产业投资而不是证券投资,是不是由产业规划主管部门,科技行业主管部门来主管更为合理,更为顺畅?
可以说,如果这个部门分工关系理顺了,诸如大家反应强烈的行政许可式登记备案(尽管具体办法在不断修改,但把登记备案作为准入和募资前置必需条件没变)、资格考试,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的各种日常监管程序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十四五”的创投发展将一顺百顺,一路顺畅。 第三,苦练内功。我国目前创投企业的优选项目能力、风险管控技术、投后管理水平、增值服务质量,与实现创投新发展的目标任务还远远不相适应。
最关键的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创投管理人才缺乏,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组织亟待成立。这方面的问题同样是影响创投行业高质量新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由于时间关系,不再展开讨论。 党的“十四五”规划建议确定了我国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重点领域和优先项目,也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最关注的投资策略、重点赛道、细分行业明确了清晰的目标。
广大创投机构正在深入研究、寻找项目、把握机遇、实现超越。如何发现价值,投出好项目,如何提升价值,取得高收益,广大创投机构更有经验,更有发言权,希望有机会听取大家更多的真知灼见。正本清源澄清对创业投资行业的误区和偏见
我国的一些政府部门,理论界,企业界目前对创业投资行业还是存在一些误区甚至偏见,影响了创投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需要及时予以澄清,正本清源。 在去年的浙江创投峰会上,我曾提出应该认真总结浙江创投发展的六条经验。我认为,这些经验对迈向“十四五”的全国各地创投发展,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浙江是我国创投发展的发达地区,也是创投人才济济的集聚地区,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在“十四五”继续走在全国创投行业的前列,继续创造创投发展的浙江新经验,讲好浙江创投的新故事,做出浙江创投的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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