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

添加时间:2019-08-08 点击次数:2538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两个轮子要一起转。他在谈到科技创新与改革的关系时还指出:“如果把科技创新比作我国发展的新引擎,那么改革就是点燃这一新引擎必不可少的点火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当前应在体制层面着力推进三方面创新。

创新投资体制:集中财力支持核心技术创新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国家当然应该支持创新,但国家支持创新并不等于所有创新项目都要由国家投资。事实上,我国现行科技投资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投资过于分散:无需由政府投资的项目投了不少;而应该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却又投入不足。正是基于此,所以有必要对科技投资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

  科技投资体制怎么改?或者说国家投资创新的重点领域何在?总的原则,国家应重点投资核心技术创新。对什么是核心技术,习近平总书记曾作过明确界定:一是基础技术、通用技术;二是非对称技术、“杀手锏”技术;三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政府为何要投资核心技术?习近平总书记分析说:“在这些领域,我们同国外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如果能够超前部署、集中攻关,很有可能实现从跟跑并跑到并跑领跑的转变。”

  国家重点支持核心技术创新,从经济学角度讲,是因为核心技术属于公共品或具有公共品特性。首先,基础技术创新需以基础理论研究作支撑,而基础理论研究不同于应用型技术研发。应用型技术成果是商品,可以有偿转让;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却难以通过市场取得回报。比如达尔文的进化论,举世公认进化论是人类的伟大发现之一,可有谁会花钱买“进化理论”呢?

  再看“杀手锏”技术。顾名思义,“杀手锏”技术是事关国家安全的国防军工技术。国家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品(服务),故经济学家一致认为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维护国家安全。从这个角度看,投资“杀手锏”技术创新,原来就是政府职责内的事;更何况投资“杀手锏”技术并不以盈利为目标,技术成果也不能买卖,要是政府不投资,单靠市场筹资绝不可能搞出“杀手锏”技术。

  再看颠覆性技术。颠覆性技术是指对传统产业具有颠覆性影响的技术。在某种程度上,此类技术其实也带有公共品特性。比如数码技术出现后颠覆了胶卷相机巨擘柯达,数码技术就属于颠覆性技术。颠覆性技术具有前沿性、超前性,创新成功不仅能带动国内产业转型升级,而且能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可是颠覆性技术投资大、风险也大,所以也需要国家予以投资支持。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重点投资以上三类技术创新,并不表示政府对其他创新就可置身事外。我们知道,政府财政是公共财政。对技术创新来说,公共财政的政策含义有两层:一是非公共品(服务)类的科技创新政府不必投资,此类创新应面向市场融资;二是政府应在科技融资平台、中试车间、技术专利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创新融资机制:分散风险鼓励大众创新

  核心技术创新由政府投资,风险自然是由政府承担,可非核心技术创新的风险由谁承担呢?倘若全让创新企业承担,势必会抑制企业创新的动力。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在我看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奈特1920年出版的《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一书,对我们研究此问题应该有启发,下面让我扼要介绍奈特的主要观点:

  奈特认为,但凡风险皆源于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可分两类:一类是可以量度的不确定性;一类是不可量度的不确定性。前者是指风险发生的概率可根据经验数据估算,如汽车交通事故的概率是万分之三,飞机失事的概率是三百万分之一。奈特说,可以量度的不确定性是风险,只有不可量度的不确定性才是真正的“不确定性”。

  关于风险损失的处理,奈特提出了两种方法:一是对可量度的风险用“合并”(购买商业保险)方法处理;二是对不可量度的风险用“分散”方法处理。所谓分散处理,就是通过某种制度安排让更多的人一起分担风险。对为何要分散承担风险,奈特作过形象的解释,他说:与其让一个人损失10000元,不如让100人每人损失100元。奈特提出的分散处理方法,显然适用于创新风险的应对。

  这里有个问题想问读者:今天全球保险业已十分发达,生老病死、天灾人祸都有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可为何没有保险机构为“创新”保险?我的回答是,保险公司肯提供某类保险,一定是该险种的出险概率可以量度;反过来说,保险公司不为“创新”保险,是因为创新失败的概率难以量度,或者即便能够量度,创新者也未必接受。

  举个例子说吧。假若根据历史数据计算出某地区创新出险的概率为90%,于是保险公司按90%概率收取保费。你认为投资者会买保险么?我认为不会。道理很简单:创新是“不确定性”事件,而投资者对创新成功的预期通常要高于失败的预期(且预期失败的概率不会超过50%),否则就不会投资。倘如此,投资者怎会花高保费买保险呢?可是从保险公司角度看,若按50%概率收取保费,出险率一旦超过50%,则必将破产无疑。

  据此分析,由于创新具有不确定性,创新失败的损失不能通过“合并”处理。既然不能合并处理就只能分散处理。问题是怎样分散处理呢?经济学的建议,是要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的,有了公司制度,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巴特勒说,公司制度是近代最伟大的发明。事实确实如此。自工业革命以来全球共有160多项重大创新,其中80%都是由公司完成的。

  然而往深处想,公司制度对创新固然重要,但要分散创新风险仅有公司制度却不够,同时还得有创新融资平台。在这方面,美国“纳斯达克”科创板是成功范例,美国科技领先全球,“纳斯达克”功不可没。可喜的是,我国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了科创板,并于今年7月22日举行了首批企业上市仪式。万事开头难,下一步应在试点基础上尽快推开,让科创板为支持创新发挥更大作用。

创新分配机制:收益共享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国家支持创新,目的是驱动经济发展;而要用创新驱动发展,必须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强调“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实现科技同产业无缝对接。”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无疑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据公开数据显示,我国近年来每年受理的专利申请达90多万件,获得专利授权16万多件,可目前专利成果转化率却平均不足20%;产业化率更低,不到5%。

  我国科技人员为何不重视成果转化?就此问题我曾赴南方几个省市作过调研,据科技人员反映,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科技成果评价厚此薄彼。以资金来源分,科技课题有政府纵向与企业横向两类。据湖南、云南等地科技部门负责人反映,目前科研院所评职称往往重“纵向”轻“横向”。在长沙座谈时就有科技人员说,他所在单位评职称,没有国家课题近乎免谈。

  二是财政大包大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对科技投入增长了近百倍,特别是近7年来,财政投入平均增长20%以上。这些资金大多以课题形式投给了科研院所。国家既发工资又拨科研经费,科技人员高枕无忧,自然也就不太关心科技成果能否转化。

  三是公共服务平台短缺。目前科技成果难转化的另一原因,是“中试车间”等公共平台短缺。一项新技术成果从实验室到规模化生产通常需要中试,有数据说,新技术成果通过中试后,产业化成功率可达80%;而未经中试成功率仅30%。困难在于,建中试车间一次性投入大,使用率低,科研院所与企业谁也不愿投资建中试车间。

  以上因素确实会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但我认为并不是关键原因。若说成果评价重“纵向”轻“横向”导致了产学研脱节,请问那些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为何也不重视成果转化?如果说财政包揽导致产学研脱节,欧美国家政府也投资科技研发,可人家的成果转化率为何能达到70%~80%;至于中试车间,表面看是没人出钱,而背后真正原因是科技人员缺乏成果转化的动力。

  进一步分析,科技人员缺乏成果转化的动力,是分配机制不合理,确切地说是科技人员未能分享成果转化的收益。以美国为例,1980年以前,美国联邦财政资助研发的技术专利权归政府所有,专利转让收益也归政府,当时美国的专利成果转化率仅为5%。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拜杜法案”,将专利权下放给了研发机构,结果转化率一路飙升,今天已达到80%以上。

  中国的情况与此类似。2007年以前,中央财政资助研发的技术专利权也归国家所有,2007年颁布《科学技术进步法》后,国家将专利权下放给了科研院所。照理,我们的专利成果转化率应该提升,可现实却让人大跌眼镜。何以如此?原来国内的科研院所与美国不同,美国的研发机构是私人企业;而我们的研发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专利权下放不过是“大锅饭”变成了“小锅饭”。

  现在看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两个选择:一是转换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身份,让其成为真正的企业;二是让科技主创人员参与分享专利成果转让收益。前者要改体制,后者相对容易些。中央早已提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2015年国家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现在的关键是要抓落实。

三点重要结论

  总结以上分析,有三点重要结论。

  第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国家当然要支持创新。然而国家公共财政的性质决定了国家投资创新的重点是核心技术领域。核心技术不仅具有公共品特性,而且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投资核心技术创新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基于此,政府对投资创新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应集中财力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第二,政府对非核心技术创新可以不投资,但也不能置身事外。非核心技术创新同样有风险,创新失败的损失不能全由企业独立承担;同时企业作为纳税人,也有权要求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具体说,政府不仅要搭建融资平台(科创板)为企业分散风险,而且要在中试车间建设、技术专利保护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关键在产学研深度融合,实现科技与产业无缝对接,为此政府必须创新分配机制。有两个要点:一是将政府投资形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权明确界定给科研院所;二是允许科技主创人员参与分享技术成果转让的收益。只有这样双管齐下,才能激发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面向市场进行创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