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圈新讯!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声

添加时间:2024-07-02 点击次数:193

创业投资已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创业投资具有“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典型特征,更加适应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6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政策措施》),并且回应证监会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方面具体举措、国资委未来计划、退出机制、创投机构发展方向等问题。

“募投管退”各环节举措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表示,创业投资一头连着产业、一头连着金融,既要衔接上游的研发端,又要适配下游的应用端,很多创投机构和被投企业还都是中小民营企业,可以说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政策措施》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政策举措。
在募资端,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创业投资,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动员有条件的社会资本做“耐心资本”,解决行业“缺长钱”和“无米下锅”的问题。
在投资端,很多创投机构反映“有钱也难投出去”,找不到好的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为解决这个事情,在这个文件里面也明确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委,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的对接机制,为广大创投机构提供一批优质的、符合国家发展方向和战略导向的好项目,解决钱往哪里投的问题。
在管理端,提出要持续加强对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针对各方普遍关心的税收和监管问题,提出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对创投基金实施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在退出端,重点是拓宽退出渠道,优化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政策。

为创业投资营造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

中国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立足资本市场,为创业投资营造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和精准度,努力为创业投资发挥作用提供更加有效的工具和平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国九条”发布之后,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在各方的支持下加快完善资本市场相关配套政策体系,有针对性地丰富资本市场工具、产品和服务,努力为畅通创业投资的“募投管退”循环提供更加好的市场基础和支撑。
第二,做好差异化监管安排。首先从制度层面来看,去年7月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其中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且还专门设置了专章,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投资策略等方面都明确了应该符合的相关条件,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也明确了要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于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方面提供便利。前期证监会也指导基金业协会进一步完善有关自律规则,比如,对于《登记备案办法》作了修订,其中对创投基金的首期最低实缴资金做了差异化安排。
第三,积极支持行业不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我们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同,围绕“募投管退”全链条优化支持政策。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更好体现和发挥耐心资本的作用;同时支持行业提升综合实力,包括建立差异化和前瞻性研究、筛选和估值能力,强化风险管控和合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国资委新计划

国务院国资委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局长王海琳表示,下一步,国资委将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同,在放宽规模限制、提高出资比例、注重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考核,明确尽职免责容错条件等方面,给予中央企业创投基金更大支持同时,我们也将指导中央企业用足用好现行相关政策,聚焦主责主业,结合自身优势和条件,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发挥长期耐心资本作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助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缓解“退出难”

《措施》的第五部分主要是从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这两个方面做了相应的安排。近年来,证监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开放,努力为缓解“退出难”提供良好的基础。
首先是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功能和机制。今年以来,证监会先后发布了“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十六项措施”和“深化科创板改革八条措施”,为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硬科技”企业建立和健全股权融资以及并购重组的“绿色通道”。同时,积极完善并购重组的支持政策,提高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鼓励并购基金更好发挥作用。同时,我们也注重发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股份减持和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机制的作用。到今年一季度末,已累计办理“反向挂钩”的申请超过2000单。
第二个方面,多措并举,拓宽多元化的退出渠道。比如说,我们正在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允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这样既丰富了退出的渠道,也有利于缓解对市场的冲击。再如,我们先后在七个地方,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宁波、江苏、安徽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完成私募份额转让232亿元。私募份额的质押融资316亿元,这项试点工作也将会有利于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S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个方面,继续保持境外上市通道的畅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是去年3月份实施的,到上周五,一共有158家企业赴境外上市完成备案,其中85家在香港上市,73家在美国上市。

创投机构发展方向

李春临提到,广大创业投资机构是创业投资的实施主体。他认为,我国创业投资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快培育一批高质量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专业、多元、规范”三方面入手。
第一个是“专业”。“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要想培育一批“硬科技”的“独角兽”和“小巨人”企业,离不开创投企业的“火眼金睛”,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科技创新发展规律,鼓励广大创业投资机构从自身独特的优势出发,强化专业化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赋能”,提升股权投资、产业引导、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能力。特别是对于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等新赛道的创业投资机构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

据悉,国家发改委将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投资对象初创公司的项目对接机制,以避免信息有限、信息不对称导致好的项目没有被挖掘到。
第二个是“多元”。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参与,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业创新平台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主体,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天使投资个人、保险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创业投资,形成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主体。
第三个是“规范”。规范发展是健康发展的前提,没有规范就没有健康发展,创业投资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向早期的初创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典型特征,广大投资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必须在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履行信义义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忠人之事,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创投机构强化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创投机构规范化运作和管理水平。

以下为政策原文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稳定和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
(一)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提升发展水平。引导创业投资机构规范运作,提升股权投资、产业引导、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能力。创业投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主体,应当用自有资金投资。
(二)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加大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培育力度,引导带动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促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聚焦新领域新赛道,对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
(三)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进一步做优做强,提高市场化运作效率,通过“母基金+参股+直投”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系统研究解决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到期退出问题。
(四)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
三、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五)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六)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在依法合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资产管理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经营特征和金融需求,提供并完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资产服务信托等综合化金融服务。
(七)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试点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经验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八)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鼓励推出更多股债混合型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更好匹配长期资金配置特点和风险偏好,通过优先股、可转债、认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科技创新领域。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母基金和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
四、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
(九)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开展科技计划成果路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等活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较多的企业和项目,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
(十)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优选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企业专利产业化开展领投和针对性服务,加强规范化培育和投后管理。
(十一)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等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十二)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监管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与其他私募基金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十三)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创业投资。支持国际专业投资机构和团队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发挥其投资经验和综合服务优势。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深入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进一步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创业投资机构等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研究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和制度框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境外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开展跨境投资。
五、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四)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专精特新”专板功能,拓宽并购重组退出渠道。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发行审核质效。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十五)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加快解决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问题。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推进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六)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建立创业投资新出台重大政策会商机制,各部门在出台涉创业投资行业、创业投资机构等重大政策前,应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创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持续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统计分析体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七)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金融生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加强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研究完善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期限、出资比例等政策规定,扩大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并购科技型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作为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压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