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添加时间:2023-07-26 点击次数:214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三章创新主体和活动
第四章创新人才
第五章创新生态
第六章国际开放合作
第七章服务与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支撑国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率先建成全球创新要素汇聚、创新主体活跃、创新活动密集、创新实力雄厚、创新生态一流、引领全球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
第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第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协同推进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发挥教育、科技、人才优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构建高效、协同、开放的首都区域创新体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推动完善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优化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体制和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运行机制。
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规划、政策,研究调度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事项,加强部市区三级联动,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任务落实。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研究制定相关保障政策,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整合社会资源,统筹协调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牵头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组织拟订相关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以及开展绩效考核、监督落实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在京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和科技创新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依法保障各类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开展创新活动,促进协同创新。
支持和服务保障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九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以全球视野和国际标准培养、引进、使用、服务世界一流人才,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
第十条 本市倡导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企业家精神,坚持敢为人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
第十一条 本市坚持国际化视野,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全方位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开展与其他省(区)市跨区域创新合作交流,探索区域创新合作模式,建立区域创新资源共享和协同互助机制,构建跨区域创新合作网络,发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创新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和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本市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发起设立国内、国际科学技术奖项,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布局应当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立足科技强国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坚持首善标准,瞄准国际一流,着眼长远,系统谋划,整体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间布局、阶段目标、重大任务、工作措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整体布局重点园区、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基础工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完善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城市空间布局。
第十七条 本市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主阵地作用,持续推进先行先试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在前沿技术创新、高精尖产业发展方面走在前列。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协同发展机制,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加大在园区建设规划、产业用地、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的统筹力度,明确各园区的重点发展方向和功能布局,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主体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推动空间范围动态调整,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空间集聚,促进一区多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园区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和服务水平,完善分园发展支持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本市发挥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主平台作用。
中关村科学城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建设科技创新出发地、原始创新策源地和自主创新主阵地。
怀柔科学城开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共享,打造高端科学仪器装备产业集聚区,建设世界级原始创新承载区。
未来科学城建设全球领先的技术创新高地、协同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创业示范城。
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承接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的科技成果,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精尖产业主阵地。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的统筹联动和融合发展,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应当编制建设规划,与国家和本市的战略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战略决策咨询制度,成立科技战略咨询委员会,推进重大科技决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科技规划、重大政策,确定科技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科技智库、科技人员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市推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对标国际规则,开展科技领域制度创新,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聚集国际高端科技要素资源,提升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开放创新、协同创新优势能力。
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在科技服务、数字经济、金融服务等领域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
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动建设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强化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京津冀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引领全国的创新发展战略高地。
本市支持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园区共建等领域的创新合作,共建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加强三地技术市场融通合作,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促进人才、技术、资金、数据等创新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第二十五条 本市围绕首都高质量发展需求,制定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具有技术主导权的重点产业,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精尖产业集群。
围绕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明确未来产业培育方向和措施,支持建设未来产业园,推动未来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市以科技创新服务民生改善,推动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撑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