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解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助力高质量吸引外资
添加时间:2022-11-01 点击次数:162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开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再次展示了我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坚定决心,对于提振外资企业预期和信心、促进外资企业更好参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当前国内外环境变化要求我国实施更高水平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外商投资法》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鼓励目录》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要政策文件,既有利于增强外资企业投资中国的预期和信心,又有利于引导外资企业更好参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有关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积极作用下,2021年全年和2022年1—8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4.9%和16.4%。我国作为全球主要外资流入目的地的地位持续巩固。随着我国踏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实施更高水平更加精准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对于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质量吸引外资、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一是当前全球投资形势要求我国实施高水平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面对全球疫情反复延宕、国际形势复杂严峻、跨国投资疲软的大环境,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格局正发生深度调整,很多国家围绕关键产业链加大了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度。我国高质量吸引外资也面临着较大外部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发挥现有市场规模优势、基础设施优势和配套能力优势,加大对吸引外资的鼓励力度,进一步提升对外资企业的吸引力。
二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要求我国实施高水平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和本土企业深度合作,形成了互为配套、互为支撑的产业链供应链网络,为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通畅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本土企业在部分领域仍然存在“短板”,需要持续深化与外资企业的互利合作。为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领域,依法依规对外资企业实施优惠待遇,促进其加大在华投资布局并同本土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在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三是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要求我国实施高水平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当前,受劳动力成本增高、土地资源紧缺等因素影响,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有所下降。但广大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要素禀赋、地理区位仍然符合相关产业发展的需求,完全有能力通过承接相关产业,形成新的产业集群。为此,结合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要素禀赋优势,有针对性地实施一些差异化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可以为这些地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效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二、《鼓励目录》将对推动外资更好参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新版《鼓励目录》总条目1474条,较上一个版本条目数净增加了239条,增幅达19.4%,增加的条目数达到了近年来新高。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共955条,较上一个版本条目数新增了200条,增幅达26.5%,根据不同区域优势实施针对性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态度明显。
一是《鼓励目录》重视发挥外资企业在技术迭代方面的积极作用。长期以来,跨国公司作为先进技术的主要承载者,通过深化与我国本土企业的互利合作,促进了我国有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因此,高新技术一直是我国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着力点。《鼓励目录》延续了在关键仪器设备、关键零部件、新材料研发等领域吸引外商投资的导向,新增或修改了不少条目,有助于吸引外资企业投资相关领域,并推动与本土企业深度合作。
二是《鼓励目录》将对支持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投资发挥积极作用。随着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不断提升,我国中西部、东北地区发展对外贸易的物流成本进一步降低,这些地区的劳动力成本、土地成本相对低于东部地区,因此有能力承接较大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形成新的产业集群。然而,当前部分中西部、东北省份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政策较少。《鼓励目录》充分挖掘了中西部、东北各省份在这方面的比较优势和潜力,新增了相关条目,鼓励承接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相关产业梯度转移的政策态度明显。这有利于促进当地就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鼓励目录》充分体现了基于各地区优势实施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理念。各省份的资源禀赋优势是吸引高质量外资的基础,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只有“顺势而为”,才能取得好的成效。此次修订《鼓励目录》,新增条目更多考虑了各省份既有优势,针对各省份产业特点和比较优势,在充分尊重各地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条目。这有利于中西部、东北地区继续巩固现有优势,推动外资企业更好融入各地产业体系,发挥协同共进作用。
四是《鼓励目录》将对外资企业更好参与我国绿色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跨国公司作为全球节能环保技术的主要拥有者,可以在我国绿色发展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同时,我国在节能环保技术上相较发达国家客观上存在一定差距,为更好实现绿色发展,也需要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合作。为此,《鼓励目录》在全国目录中增加了许多节能环保相关条目,充分践行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有助于进一步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绿色低碳发展。(李大伟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室主任、研究员;尹佳音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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