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

添加时间:2022-10-28 点击次数:201


近日,为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加快形成“创业创新+创投”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山东省发改委、科技厅等十二个委办局联合出台了《山东省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在山东省出台的《若干措施》中,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创投机构与社会优秀管理机构合作。允许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有创投机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以自有资金自愿选择跟投创业企业项目。


同时,构建差异化国有创投考核体系。探索适合创投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对于100%投资于种子基金、创投基金等偏早期的基金以及按比例投资早期基金的综合型基金,允许设置不同的容错率和考核期限等。对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负责人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建立基于业绩表现的激励机制,给予核心团队超额收益分享。


在支持政策方面,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支持力度,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原来最高可出资30%提高至40%,省、市、县(市、区)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由最高可出资50%放宽至60%。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后,省级引导基金可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省级引导基金在天使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向社会出资人转让股权或份额的,可以省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 



以下为原文:


山东省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加快形成“创业创新+创投”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支撑带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制定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发挥创业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引领的重要引擎作用,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有机融合,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建成全国具有较强资源配置能力、创新策源能力和协同发展带动能力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新高地。 

  

力争到2025年,我省创业投资综合实力得到较大提升,在我省注册的创投基金数量及投资额年均增长15%以上,济南、青岛成为全球新兴风投创投中心,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区达到10个以上,50家以上头部风投创投机构落户山东,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本地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达到30家以上,创业投资对全省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明显增强。

  

二、主要措施

  

(一)畅通创业投资“募投管退”环节,提升整体竞争力

  

1.支持创投机构多元化募资。支持创投机构发行创投债、基金债等用于企业股权投资,拓宽募资渠道。积极引导保险资金、理财资金与优质创投机构、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开展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依托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投融资,积极推动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开展,吸引境外投资人和境外资金参与设立市场化母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引导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创投机构加强与国家和省各类科技创新基金合作联动,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探索建立前沿领域创投基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创投基金,参股创投企业,推动科研人员参与基金出资和决策。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项目。加强对早期项目的投孵联动,各市可对创投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3.支持创投机构高端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对知名风投创投机构实施“靶向招商”,通过政策优惠和产业优势的叠加效应,吸引全国知名创投机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我省落户或与本地创投机构合作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与美国硅谷、深圳前海、北京中关村等创投聚集地的沟通合作,引进国际化的优秀创投人才和创投服务模式。培育壮大本地优秀创投机构,提升自身投研能力和投后管理水平,培育和发展一批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本土创业投资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4.拓宽创投机构市场化退出渠道。用足用好私募股权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政策,鼓励国内优秀投资机构在山东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并予以重点支持,由S基金受让到期基金的份额或无法退出项目的股权。落实上市公司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反向挂钩”机制,取消受让方锁定期限制和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投基金减持限制,进一步鼓励、引导长期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促进投资-退出-再退出循环。(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统筹资源要素和产业布局,推进创业投资集聚发展

  

5.打造若干区域创投风投中心。支持济南和青岛依托经济金融发展优势和资源禀赋特点,发挥创业投资在财富管理、价值发现、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形成在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产业资本中心和科技金融中心。支持潍坊、淄博,烟台、威海,枣庄、济宁,充分发挥产业优势,打造面向省会经济圈、胶东经济圈、鲁南经济圈的创业投资集聚区,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推动形成区域协同互动的产业基金高地和创新发展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6.培育一批创投集聚发展平台。强化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汇聚能力和融资服务水平,利用创投产业园、创投大厦、基金大厦等,吸引聚集国际知名创投机构及其投资企业,以及法律信用、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创业孵化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按规定给予房租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及政府投资基金优先参股扶持,构建要素集聚、产融结合、良性互动的创投生态圈。借鉴前海深港基金小镇等服务模式,支持选择第三方专业化的运营机构,为集聚区内创投企业提供注册登记、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备案辅导、政策咨询、品牌宣传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国有创投动力活力

  

7.支持产业龙头企业进军创投行业。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产业龙头企业设立创投机构,整合上下游产业链。支持市场化转型完成后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拓展创业投资业务,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8.鼓励国有创投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创投机构与社会优秀管理机构合作。允许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有创投机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以自有资金自愿选择跟投创业企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9.构建差异化国有创投考核体系。探索适合创投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对于100%投资于种子基金、创投基金等偏早期的基金以及按比例投资早期基金的综合型基金,允许设置不同的容错率和考核期限等。对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负责人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建立基于业绩表现的激励机制,给予核心团队超额收益分享。(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优化协调服务,为创业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0.完善创投统计指标体系。强化行业主管、市场监管和金融监管部门对创投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创投基金备案信息的共享互通,建立包括基金类创投企业、非基金类创投企业及天使投资人的全口径创投统计指标体系。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实施差异化管理服务,在企业登记注册、银行托管等方面实施更便捷的措施。依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编制山东省创投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1.搭建项目资本对接平台。建立省级创投机构投资备投项目库和“共创共赢”投资山东创投机构名录,推动投融资双方对接。依托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融资对接专板“齐鲁科创板”。组织开展“头部创投基金齐鲁行”系列活动。积极争取全国创业投资峰会、天使风投创投等行业峰会活动在我省举办。定期举办行业沙龙、企业推介、创业培训、股改辅导等形式多样的创业投资服务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2.优化信用环境提高投资便利化。为创业投资项目落地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创新开发“信易投”,对信用良好的天使风投创投机构和备投企业提供增信支持。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健全天使、创业投资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支持政策

  

1.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支持力度,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原来最高可出资30%提高至40%,省、市、县(市、区)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由最高可出资50%放宽至60%。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后,省级引导基金可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2.省级引导基金在天使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向社会出资人转让股权或份额的,可以省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3.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总部认定为基金型总部企业(机构),具体按《山东省支持内资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4.按照“分级分类培育、协同联动推进”的方式,培育认定一批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区和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对省内创投资本集聚程度较高、创新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环境较好的创投发展平台(包括开发区、产业园区内已规划建设的创投集聚发展区域),给予专项政策激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5.根据创投机构团队业务投资理念、领域和业绩表现,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等,遴选省级创投优秀团队和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对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6.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建立与金融监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共同研究创投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问题,协同推进支持政策、创新试点等重大事项,形成各方协同发力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格局。

  

(二)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环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成立创业投资协会组织,搭建行业协会交流服务平台。

  

(三)加强考核督导。用好创业投资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指挥棒”,进一步优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方式,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发挥好考核“风向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