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础知识汇总

添加时间:2021-12-07 点击次数:259

1.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上文法条中的“举借债务的规模”,具体是指?

答: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地方政府举债的方式是?

答: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一般债券是什么?

答: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

4.专项债券是什么?

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

5.专项债券项目,对项目资本金的比例是否有要求?

答:

参考1 国发〔2015〕51号: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参考2 国发〔2019〕26号: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结合以上,常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要求最低资本金不低于20%。

6.专项债券资金能否用作项目资本金?

答: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7.专项债券资金可以用作资本金的领域是?

答:10个领域项目分别是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

——2019年9月,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许宏才在财政部新闻发布会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办公厅关于申报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 财办预【2021】209号

8.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下达路径是?

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9.专项债券可以发行多少年?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地方债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

10.专项债是否可以分期偿还?

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既确保分期项目收益用于偿债,又平滑债券存续期内偿债压力。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11.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12.专项债的本金和利息如何偿还?

答: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13.省内的专项债券发行计划是谁制定的?

答: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专项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点。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1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包括?

答: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其他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

15.专项债券资金投向会变化吗?

答:财政部在逐年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比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两新一重”等。

具体可以通过下段话体会:

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

16.土地储备项目现在是否可以通过专项债券筹资?

答:按照近两年的政策,不支持土地储备项目通过专项债券筹资。

17.棚改项目还可以发吗?近期什么样的棚改项目可以发行?

答:可以。一般倾向于项目处于在建阶段、项目属于实物安置、且已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18.债券信息公开的渠道?

答: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预决算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券)相关信息。

——《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预〔2018〕209号

19.专项债券项目评审中,可以证明项目成熟度高的文件有?

答:准备项目前期资料时,除了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环评批复外,以下资料可以证明项目成熟到较高

(1)初步设计批复;

(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

(3)工程公开招标的过程文件;

(4)已签订的施工合同;

(5)土地使用权证书;

(6)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7)项目施工许可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20.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是否可以置换存量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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