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重磅!这类企业禁止上市

添加时间:2021-04-20 点击次数:234

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科创板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周五,中国证监会修改公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交所同步修订发布了《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有以下几个关键点:1、金融科技、模式创新等类型的企业,限制在科创板上市2、对于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禁止在科创板上市;3、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能源领域、生物医药领域、节能环保领域、新材料领域等。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作出四大修订

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对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行修订是科创板一项重要的制度调整,既涉及对《指引》作出修改完善,也涉及交易所相关审核规则的修改。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将科创板“3+5”的评价体系完善为“4+5”意在进一步强化科创板姓“科”的定位,丰富科创属性的判断维度,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其次,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对不同企业进行分类处理,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包括: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能源领域、生物医药领域、节能环保领域、新材料领域等;对于金融科技、模式创新等类型的企业,根据企业科创属性情况从严把关、限制在科创板上市;对于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禁止在科创板上市。再者,在科技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李维友表示,此修订意在充分发挥交易所科技咨询委的作用,完善委员构成和工作机制,增加科技管理、产业规划、科学研究等相关领域的委员数量,形成监管合力。最后,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作出综合判断。李维友表示,科创板“硬科技”评价将将突出定性和定量综合研判,严防研发投入注水、突击购买专利、夸大科技技术标准和科创技术水准、行业分类不准确的等情形,压实保荐机构责任,证监会也将强化对科创评价标准相关规则执行的监督检查。

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

李维友表示,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是科创板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科创板制度的首要标准,在于紧紧围绕“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这也是检验科创板是否成功的一个首要标准。他表示,此次修改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思路,是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制度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

科创板开板以来运行良好

数据显示,2020年科创公司业绩稳中有升(以业绩快报为统计口径),营业收入合计3830.38亿元,同比增长15.56%;净利润合计461.66亿元,同比增长59.92%。营业收入方面,近八成公司营业收入实现增长,7家公司营业收入实现翻番。净利润方面,七成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21家公司净利润增幅在1-10倍,39家公司净利润增幅在50%-100%之间。在体现科创板含科量的研发人员数据上,据统计,科创板上市公司超1/4(27.68%)的员工为研发技术人员,半导体和生物医药等研发人员平均占比更高达45%和36%。半数以上科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并兼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博士学位的科创公司实际控制人超过两成。

证监会发布会其他信息汇总

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陈捷表示,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执法司法协同,坚持一案双查,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陈捷表示,财务造假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造假模式复杂,系统性、全链条造假案件仍有发生;二是造假手段隐蔽,传统方式与新型首发杂糅共生;三是造假动机多样,并购重组领域造假相对突出;实施造假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个别案件造假金额大、跨度时间长,且伴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种违法违规。陈捷表示, 证监会将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和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守四条底线,即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注册制下保荐机构必须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针对近期证监会集中公布了29单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注册制推出以来,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选择权交给了市场,保荐机构必须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为此证监会重视投行业务的质量,督促保荐机构归位尽责,发挥好看门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投行违规处罚的机制,强化投行的声誉约束。证监会从去年开始,定期汇总会内相关部门、派出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惩戒措施,集中进行公示,4月6日对2021年第一节度进行了公示,有29条行政监管措施和9条自律监管措施,持续促进投行归位尽责。高莉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的声誉越约束,促进投行主动归位尽责。持续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高莉表示,证监会持续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0年10月9日关于进一步提高的上市公司的意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回报投资者,证券法中也提到了上市公司需要执行的明确规定,目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率稳定在30%以上,股息率在2%以上,与国际水平基本持平。2020年,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共计1.43万亿元,较上一年增长9.16%。下一步,证监会将完善制度,引导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强化市场的长期投资理念,让分红成为投资者分享上市公司成长红利的新举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意义重大在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这也是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不仅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甚至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一揽子解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能够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大幅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二是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注册制改革是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端的监管执法是否有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三是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四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