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
添加时间:2021-04-14 点击次数:329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部署预算管理制度新变革。
一年四五十万亿元预算收支安排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事关企业、个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距离2014年国务院部署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已有6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意见》重大突破之一,就是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意见》推出系列改革举措,以增强预算控制力和约束力。
《意见》也对政府投资基金做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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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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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国有资本资产使用绩效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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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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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政府引导基金再度迎来规范。
在2020年2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简称财政部7号文),已经明确地对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作出了规范与约束。
募资方面,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投资方面,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减少资金闲置,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管理方面,要求实施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组织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退出方面,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财政出资应按照章程(协议)择机退出。
2020年全年成功设立的大型母基金,基本全都是国家级母基金,这也许与财政部7号文的加强审核有关,也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91号(财税金融类16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所提:“适当将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权限上收”。
在国务院发文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后,可以预见的是,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与出资将更加严格。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增强预算控制力和约束力,《意见》推出了5项改革举措:加强各级政府预算衔接;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和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
并且,《意见》要求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此外,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这项要求也对引导基金行业意义重大。
此前,深创投、北京科创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均公开过终止合作的子基金名单。
对于清理未按期设立的子基金,财政部本就有明确的规定。
2015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其中第二十条写到: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上文中提到的财政部7号文也明确地指出如果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投资进度缓慢、资金长期闲置,财政出资应按照章程退出。
除财政部的规定外,各引导基金自身的管理办法中,也对清理问题子基金有着明确的标准与要求。
在国务院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当下,引导基金行业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管理,将有更多引导基金公开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子基金。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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