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升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30条”,完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添加时间:2021-01-25 点击次数:390
各区(市)县科技、组织、发改、经信、教育、财政、人社、国资、市场监管、卫健、审计等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实施方案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审计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成都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实施方案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加快职务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按照《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产权激励创新,赋予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完善资产管理、收益分配、成果披露等制度,引导更多职务科技成果在蓉落地转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操作流程更加规范,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和激励制度作用更加明显;探索建立符合成果转化规律的财政资金投入、评价、考核机制;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和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形成“中试+孵化”的成果转化模式,建立国内一流科技成果转化生态。
(三)实施范围
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和农技推广机构,以及我市国有技术转移、创投企业等按照本方案执行。部属、省属在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和农技推广机构以及转制院所等可参照执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联合我市有关单位实施成果转化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可参照执行。
二、重点工作
(一)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
允许高校院所按照“先确权、后转化”模式,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在蓉转化的科技成果,其确权比例可在约定基础上再提高5%,对转化绩效好的还可以再给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收益激励。
1.对已授权的专利权,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分割确权协议。
2.对准备申请或申请中的专利,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共同所有。
3.对非专利形式的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新品种、技术服务以及国外知识产权等职务科技成果,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协议约定,共享成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改革
4.对不宜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允许高校院所按照“先赋权、后转化”模式,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经单位审批并公示后,可赋予科研人员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对在蓉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科技成果,还可进一步延长使用权期限。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容错纠错免责机制
5.积极为高校院所放权松绑,高校院所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中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6.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可由工作对象所在单位报政策制定部门,由政策制定部门及时与监督检查部门沟通,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判断标准,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责任单位:市监委、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差别化管理制度
7.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技术类无形资产实行差别化管理,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8.对在成都技术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拍卖,或者通过协议定价成交、进行技术交易登记公示并在蓉转化的科技成果,按照实际成交额分别给予技术输出方、技术吸纳方和中介服务方一定的财政资金后补助。
9.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以股权资产整体作为绩效考核对象,不对单一项目进行考核,不对单一项目做增值保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相关市属国有企业)
(五)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10.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成果转化净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其中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支出部分,由人社、财政部门核实,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总量基数。在蓉落地转化的可按不低于70%的收益比例分配给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技术经纪人等。
11.高校院所对特聘岗位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重大项目负责人等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薪酬政策。
12.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按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除高校院所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外,允许其他担任领导职务(含内设机构)及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持有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企业股权。
13.鼓励我市企业在成果转化中实施“同股不同权”,保障科研人员表决权,保护科研人员和投资者的权益。允许我市企业给予在科技创新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企业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