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向垄断说“不”

添加时间:2021-01-08 点击次数:294


2020年12月16-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约一周前的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时,也首次明确表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很多学者认为,国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将迎来强监管时代,完全可以预期将有互联网巨头被反垄断调查。不过,也有人认为,互联网行业的全球反垄断执法经验还不多,且互联网企业相对传统企业具有特殊性,所以法律就相对难认定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本期,我们将从互联网反垄断出发,探究企业的垄断行为以及企业该如何应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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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是中国互联网行业一个非同寻常的日子。在这一天,互联网反垄断真正打响了第一枪。近年来,中国互联网经济实现爆发式增长,造就了世界级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对促进经济效率提高、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深化社会分工、驱动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这些互联网企业成长为“巨头化”、“寡头化”,监管是大势所趋。


2020年12月14日是中国互联网行业一个非同寻常的日子。在这一天,互联网反垄断真正打响了第一枪。


就在这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家企业未履行其依法申报股权收购的义务,均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相对于这三家企业的知名度和体量,50万元的罚款额度可能并不高,但罚单释放出来的信号却非常清晰,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打消一些企业的侥幸和观望心理。从消费者来看,反垄断增加市场竞争,加速产品迭代、体验提升。从国家层面看,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目的是确保我国平台经济发展保持竞争力和创新活力。


01反垄断领域密集出台政策措施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经济实现爆发式增长,造就了世界级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对促进经济效率提高、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深化社会分工、驱动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这些互联网企业成长为“巨头化”、“寡头化”,监管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并非新话题,虽然《反垄断法》早在2008年就已实施,却一直未曾在互联网行业具体应用。


只是因为互联网为新生事物,相关部门对其一直采取先包容呵护、再引导发展、继而逐步加强监管的思路。


据了解,目前政策层面对此已开始发力。


去年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以线上业务及其对数据和算法的使用为重点,对互联网平台公司做了诸多规范,一是不准开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不得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二是不准滥用大数据和个性化推荐,比如大数据杀熟,不得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荟萃分析进行“隐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不准发布浮夸的直播带货“战报”虚增流量;四是不准“低于成本亏损销售,恶意竞争”,“恶意压价抬价”。


此外,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12月11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会上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是自《反垄断法》生效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明确表示强化反垄断。


一周后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及这一说法。不过,不同于政治局会议14字定调,此次对于“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内容细化至近200个字: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需扩张的表述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体现出国家支持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发展,再次强调了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主线。另外一方面,又体现了对于平台经济的进一步规范,包括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方方面面。


02告别野蛮生长的年代


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至今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也要看到,互联网产业监管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线上经济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显示线上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竞争风险和隐患。


例如,平台经济领域先后出现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共享单车平台挪用押金、互联网P2P平台跑路、大数据杀熟等。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席教授、北京大学互联网研究院(深圳)院长彭波认为,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出现,都有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对于互联网产业发展出现的阶段性问题,相信“无形的手”会进行有效的调节,相信“有形的手”会进行有力的约束,相信社会的监督和舆论的力量。互联网治理,真谛就是各利益相关方强有力的合作和行动。


江瀚认为,未来对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会是一个比较审慎的态度,既不会“一棍子打死”,也不会放任自流而导致市场的乱序发展,所以未来规范是市场的主旋律,市场发展将会呈现出一个比较稳健的水平。互联网平台企业也不必过于担心,只要是合规发展,积极按照国家要求执行,自身的合规正常发展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指出:“大型科技公司往往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公平竞争,获取超额收益。传统反垄断立法聚焦垄断协议、滥用市场、经营者集中等问题,金融科技行业产生了许多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我们可能需要更多关注大公司是否妨碍新机构进入,是否以非正常的方式收集数据,是否拒绝开放应当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误导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等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黄晋认为,作为重要的反垄断执法力量,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必将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出台规范平台领域反垄断合规和执法的相关制度,促进行业动态竞争,推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工作,强化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进而保护好我国超大规模线上市场内的网络消费者,从而为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可以预见的是,资本无序扩张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价值理念塑造的消极影响将受到制约,其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行为将更为理性,依法依规的企业建设将更为常态化。


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CMF中国宏观经济专题报告》给出四项政策建议。


一是,紧密结合中国经济发展需求和发展阶段,设定反垄断目标,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的监管。从短期来看,对于处在发展初期具有较大潜力的新业态、新模式,应当给予适当的自治权限,对于数字经济的重点行业、重点平台和重点问题加强关注,从中长期来看应该推动反垄断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是,加强经济学分析,增强反垄断规制体系对数字经济新问题的适应性。目前,反垄断主要依赖法律,但反垄断法律的特殊性非常强调效率,非常强调效率就一定要大量利用经济学方法,经济学分析能够帮助指引整体执法方向,提高执法的效率。要进一步将经济学分析融入到反垄断实践中去,借助经济学吸收新的竞争理论,持续关注新议题,比如大数据垄断、算法合谋、初创企业并购、数据封锁等,尽快厘清逻辑和找到应对的思路。


三是,提高反垄断执法的灵活性,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交流合作,以执法探索代替直接立法,在具体的执法环节坚持个案分析,在执法中不断探索灵活、变通的反垄断规则。数字经济全球化浪潮不可阻挡,反垄断执法也将面临更多跨地区、跨国问题,要积极学习欧美国家相关经验,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国际水平。


四是,加强反垄断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尤其在数字经济领域,平台经济反垄断需要跨学科、跨领域的深度合作,需要经济学、法学、计算机算法等多方面人才。这对执法队伍的人才建设提出了更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