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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次数:274 发布时间:2023-12-05 09:18:30



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的申报、审批、投资、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母基金,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项目,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力广州科技创新强市建设。


第四条 科创母基金规模 50 亿元,市财政出资部分视社会资金使用情况另行安排,所需资金在市科学技术局的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科创母基金规模视年度预算安排和母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可予以调整。


第五条 科创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运作,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通过母基金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项目。科创母基金的直投基金,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具体操作按《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科创母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股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科创母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七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指导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储备合作机构(含子基金管理人)申报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遴选工作;基于受托管理机构前述遴选结果,研究确定储备合作机构(含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并对科创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相关政策目标落实,按规定对科创母基金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科创母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委托管理资金额度,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科创母基金进行管理。受托管理期限原则为 20 年,其中投资期 15 年、退出期 5 年,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可视实际运行情况,对委托管理资金额度与受托管理期限予以调整。


第十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 5 名从事 3 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七)其他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按以下程序采取公开遴选确定:


(一)公开征集。按照科创母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市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报指南,征集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二)尽职调查。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确定机构。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筛选并报市政府决定,并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二条 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子基金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

(二)代表科创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科创母基金投后管理职责,监督子基金投向;

(三)每半年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相关重大情况。


第十三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广州市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科创母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科创母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选定托管银行的条件及具体要求,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

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优先考虑与政府部门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十四条 科创母基金重点投向以原创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和合作母基金(FOF)。


第十五条 子基金(含合作母基金及其所投子基金)须重点投向广州市科技创新产业领域,子基金投资于广州市企业的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科创母基金出资额的 1.5 倍(合作母基金以其直接投资或通过其所投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按其在广州市企业总投

资额口径计算)。认定标准参考如下:


(一)认定类型

1. 直接投资注册地为广州市的企业,按子基金(含合作母基金及其所投子基金)对有关项目的出资额计算投资广州市企业金额;

2. 为广州市引进落地被投资法人企业总部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按子基金(含合作母基金及其所投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 2 倍计算投资广州市企业金额,其中,子基金(含合作母基金及其所投子基金)在该企业最近一轮融资中领投的,可选择以该企业在此轮融资的总额度计算投资广州市企业金额;

3. 投资的广州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广州市已有企业的,以子基金(含合作母基金及其所投子基金)对广州市外企业的投资额,广州市外企业对广州市已有企业的新增注资额两者中孰低者计算投资广州市企业金额;

4. 投资的广州市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持股比例大于 50%)将主要生产基地或研发基地落户广州的,以子基金(含合作母基金所投子基金)对广州市外企业的投资额,新设广州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两者中孰低者计算投资广州市企业金额;

5. 子基金(含合作母基金及其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或以自有资金投资)广州市内企业或为广州市引进落地的企业,参照上述 1—4 条计算投资广州市企业金额;

6. 子基金(含合作母基金及其所投子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的外地项目,在子基金或合作母基金申报沟通及投资运作期间,推动其迁入广州或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持股比例大于50%)将主要生产基地或者研发基地落户广州的,参照上述 1—4条计算投资广州市企业金额;

7. 投资落地广州的省、市、合作型科研院所、工程转化中心、新型研究机构的项目,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本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 10 年以内)的,按子基金(含合作母基金及所投子基金)对该项目出资额的 4 倍计算投资广州市企业金额;

8. 其他可认定为投资广州市企业的。

(二)认定期间

子基金(含合作母基金所投子基金)以递交申报材料的落款时间,至科创母基金完全退出子基金前,所投资的符合返投认定类型的项目均可纳入返投广州市企业金额。

(三)认定方式

每年度,在市科学技术局对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时,统一进行返投认定,具体认定方式按照当年度考核评价方式统一安排(受托管理机构自评或委托第三方评价)。

(四)认定要求

认定返投的项目,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或子基金退出项目前不得迁出广州。


第十六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以及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政策的项目。


第四章 投资比例及投资标的


第十七条 科创母基金投资天使类子基金、创投类子基金和合作母基金(FOF),具体如下:


(一)天使类子基金

原则上,科创母基金对天使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50%(如有科创母基金投资的 FOF 基金与科创母基金共同投资天使类基金的,不做穿透计算),且对单只天使类子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高于 2 亿元人民币;天使类子基金须 100%投资于天使类项目。天使类项目特指对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生物医药领域放宽至不超过 10 年)的科技企业的首两轮投资,且被投企业上一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创投类子基金

原则上,科创母基金对首次合作的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0%(如有科创母基金投资的 FOF 基金与科创母基金共同投资创投类基金的,不做穿透计算),且对单只创投类子基金出资额不高于 2 亿元人民币;对已有合作基础且投资效果良好的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可提高至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30%(如有科创母基金投资的 FOF 基金与科创母基金共同投资创投类基金的,不做穿透计算),且对单只创投类子基金出资额不高于 3 亿元人民币。创投类子基金可投资早中期或中后期创新型项目。

(三)合作母基金(FOF)

原则上,科创母基金对合作母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合作母基金规模 20%。拟设合作母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20 亿元,科创母基金对单个合作母基金出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0 亿元。合作母基金主要投资于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类子基金及项目。


第十八条 科创母基金可与省、区相关政府母基金形成联动机制,对省、区相关政府母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纳入科创母基金申报范围。科创母基金和省、区相关政府母基金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60%。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以下机构可作为子基金的申报机构: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符合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 105 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 39 号)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3. 至少 3 名从事 3 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4. 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 自身或持有 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 3 只(含)以上完整基金周期的投资基金的经验或 3 个(含)以上项目成功退出案例(若申报天使类子基金,案例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创投类子基金,案例可为中后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6. 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出资人资金。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机构:

1. 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2. 净资产不低于 2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 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 3 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 在国内最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大处罚,无涉嫌违法的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大处罚,无涉嫌违法的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 至少拥有 1 名具备 5 年以上和 2 名具备 3 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

(三)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机构,可以其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进行申报,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申报。

以下机构可作为合作母基金的申报机构: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2.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3. 至少 3 名从事 5 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 管理过 3 只(含)以上母基金,累计母基金管理实缴规模不低于 100 亿元,且已有至少两只母基金处于退出期并业绩良好);

5. 原则上,过往管理的母基金中,至少一只母基金业绩 6年内 DPI(现金回报率)达到 50%或者 8 年内 DPI 达到 1;

6. 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应新设基金,但已设基金满足以下条件且满足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申报机构可不再新设基金。科创母基金可以该已设基金已实缴数为基础,依法依规进行配资。


(一)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处于开放募集期内;

(二)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 50%(截至科创母基金受理申请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的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境外申报机构以其在境内设立的适格主体作为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机构(母公司、子公司、核心团队控制的其他公司等)为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已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对应类别基金或投资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遵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机构(母公司、子公司、核心团队控制的其他公司等)出资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1%。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除须符合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自有资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项目(不含以发起人、雇员或主要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有 3 个(含)以上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天使类子基金,案例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创投类子基金,案例可为中后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 3 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有 3 个(含)以上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天使类子基金,案例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创投类子基金,案例可为中后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的,该单位最近 3 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协助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的,最近 3 年内与该单位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科创母基金按照以下程序从申报机构中甄选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及组建子基金:


(一)公开征集。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研究制订并发布申报指南。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结合申报情况进行预审立项。

(二)组织专家评审会。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市科学技术局的指导下,组织专家评审会,遴选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并提出出资限额方案。

(三)尽职调查。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尽职调查内容包括申报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管理团队、投资业绩、内部机制、合法合规事项等。

(四)拟定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建议,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从申报机构中筛选拟定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方案。

(五)公示和异议处理。市科学技术局将科创母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 7 个自然日,并及时处理异议,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核查。

(六)审定和结果公开。市科学技术局审定科创母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方案,纳入科创母基金立项项目和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并进行公开。

(七)项目谈判。由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谈判,草拟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提交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八)签署协议。经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九)资金拨付。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并根据《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完成出资。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要求制订科创母基金投后管理细则,确保子基金按要求进行投资。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子基金在广州市注册;对于不在广州市注册的子基金,科创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及出资金额上限按照有关规定的 50%执行,该类子基金投资于广州市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科创母基金出资额的 2 倍。

每只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科创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高于 2 亿元人民币。

科创母基金可投资于合作母基金(FOF),鼓励合作母基金在广州市注册。注册外地的合作母基金所投子基金投资于广州市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科创母基金出资额的 3 倍(合作母基金以其直接投资或通过其所投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按其在广州市企业总投资额口径计算,返投认定标准参考第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科创母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行业或者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子基金,对于在此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以及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所管理的子基金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科创母基金对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予以末位出资到位。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可以分期出资,科创母基金按每期出资进度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应当约定,由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任观察员,在所参与子基金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日常管理及投资决策。


第二十九条 天使类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单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10%,天使类子基金可对其已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指对已经投资的项目超出天使类项目标准后的再次投资),追加投资后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0%。


创投类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0%。


第三十条 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约定从子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子基金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5%,合作母基金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合作母基金规模的 1%,具体标准在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费用原则上应以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计算基础,拟合作机构另有要求的,需报市科学技术局审定。具体标准在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


对于已成立的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申请与科创母基金合作的,其管理费收取标准可按照已成立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子基金托管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并在托管协议中约定须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合作母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科创母基金的存续期。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及合作母基金所投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包括二级市场交易退出、大股东回购、协议转让等,通过契约化方式约定,由子基金或合作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创母基金收益分配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科创母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科创母基金份额的权利。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在科创母基金按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分红后,可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内(含 3 年)的,转让价格参照科创母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上 5 年以内(含 5 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科创母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 5 年的,转让价格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或者合作母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比例优先返还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后,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原则分配。


第三十六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科创母基金合作机构通过协议等法律文件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创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审定立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退出时,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将政府出资额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归属政府的收益由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九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八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在科创母基金中安排,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予以拨付。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应对管理费予以约定。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围绕引导基金带动放大效应、对广州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基金合法合规运营等方面,按实际情况设置年度考核指标,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一)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科创母基金出资额分别核定为:1 亿元及以下按1.2%、超过 1 亿元至低于 5 亿元(含 5 亿元)部分按 1%、超过5 亿元部分按 0.8%予以支付;

(二)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科创母基金出资额分别核定为:1 亿元及以下按1%、超过 1 亿元至低于 5 亿元(含 5 亿元)部分按 0.8%、超过5 亿元部分按 0.6%予以支付;

(三)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


第三十九条 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之外,科创母基金对天使类子基金投资于广州地区项目所得的超额收益予以让利。天使类子基金采取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天使类子基金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要求,科创母基金将投资于广州地区项目所得的全部超额收益让渡给天使类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以上所指超额收益系天使类子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与基准收益之差,其中,基准收益由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天使类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予以约定。


第四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可根据约定解除合同并另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科创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做好财政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重点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配合市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立科创母基金定期报告制度,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 15 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科创母基金使用情况。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科创母基金的报告情况予以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科创母基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资产负债情况;

(四)投资损益情况;

(五)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资金存放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

(六)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四十三条 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在科创母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事项时,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 3 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科创母基金运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向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第四十五条 建立科创母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战争、毁灭性天灾、甲级疫情、不可控灾难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受托管理机构责任;科创母基金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科创母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在科创母基金运营管理中,受托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及时止损、积极纠错的,依法依规减责或予以免责且不作负面评价:


(一)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科创母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亏损或者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科创母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绩效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单个子基金或者所投个别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前款所称的不作负面评价,具体包括: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以在考核上

不作负面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二)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四)其他依法依规予以减责免责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六四条的规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虽然没有违反规定但不符合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广州市产业布局规划;

(二)不符合科创母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未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科创母基金高质量发展;

(三)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六)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力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适用本办法尽职免责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启动和申请。子基金清算时亏损在 20%(含本数)以内,可以不申请启动程序而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当子基金清算时亏损超过 20%的,市科学技术局启动程序;受托管理机构认为符合本办法尽职免责情形的,也可以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调查申请。

(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市科学技术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并对科创母基金的市场环境、行业特点、造成的后果及补救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三)组织决定。根据调查情况,经市科学技术局作出决定。一般应自启动或者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

(四)结果反馈。市科学技术局在决定作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子基金运营管理中违反相关管理要求时,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协调予以修正和解决,使其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协调不成的,科创母基金可采取暂停其拟投资项目合规审查、强制退出子基金等措施。


第五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以社会资本方式参与科创母基金出资,对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按规定予以支持。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内容,适用《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 号)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需要依法修订或自动延期。《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1〕3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办法实施前市科学技术局已通过官网公开的子基金可选择按市科学技术局当时的政策文件和协议约定执行或按照本办法执行。


按照当时的政策文件和协议约定执行的,具体标准参照当时的政策文件和协议约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原科技成果转化类、孵化类、天使类子基金,均按照本办法天使类子基金投资标准执行;原跨境风险投资类、创业投资类子基金,均按照本办法创业投资类子基金或合作母基金投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