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军工企业上市挂牌指引(上)

浏览次数:523 发布时间:2024-06-17 09:39:50

军工企业上市及挂牌,除了符合一般准入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一些特殊规定的要求。本文结合了《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规定和文件,对涉军企业挂牌及上市在业务资质、中介机构、军工事项审查、涉密信息披露审查、申请豁免披露等事项的要求进行了汇总,以帮助相关企业了解相关程序。


本文包括业务资质、中介机构、军工事项审查部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及申请豁免披露事项将在下一篇文章进行叙述。


01

军工企业相关业务资质

与军工企业相关的资质有三类,称为“军工三证”。涉军企业并非均需“军工三证”,通常根据企业承担的军品任务类型来确定企业需要取得的证书。

若企业的产品技术属于B类(军选民用),除了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外,不需要其他认证;

若企业的产品技术属于A类(军队专用),但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内,则需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和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

若企业的产品技术属于A类且产品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内,则需要“三证齐全”,其审查流程也最严格。


02

聘请中介机构的要求

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有涉密业务的军工企业,聘请的中介机构应满足以下硬性条件:

一、经营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满3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组织机构条件:指定内设机构负责保密工作,即视为具备组织机构条件,可视情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三、制度条件:制定了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内容与所承担涉密业务相匹配,即视为具备制度条件;具体内容可包含涉密人员、涉密场所、涉密载体、涉密项目、涉密会议、宣传报道、涉密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管理等。

四、人员条件:明确了参与军工涉密业务的具体从业人员,且相关人员具备涉密人员基本条件。

五、场所条件: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即视为具备场所条件;承担涉密运输、翻译等业务,经双方商定在甲方涉密场所履约的,乙方可不具备场所条件。

六、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甲方按照政府有关要求严格把关。


满足上述条件的,涉军企业可与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委托中介机构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并于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咨询机构有关情况向主管单位(部门)备案(属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逐级向军工集团公司备案;属地方军工单位的,向所在地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03

军工事项审查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军工事项审查办法》”)的规定,涉军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法定程序之前,须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并接受相关指导、管理、核查。

《军工事项审查办法》中所指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但控股子公司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本方法旅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无需进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重点审查内容如下:

改制

  • 改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

  • 改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管控的影响;

  • 股权方案合理性及是否能够保证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

  • 股东资格;

  • 安全保密工作方案有效性。

重组

  • 重组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

  • 重组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管控的影响;

  •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管理规定;

  • 重组方向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要求;

  • 重组对国防科技工业创新的作用及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 重组中军工能力拆分、转移、整合情况;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及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组是否能够保证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

  • 重组各方从事涉军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是否存在新设企业法人主体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直接从事许可范围内涉军业务的情况;

  • 安全保密工作方案有效性;

  • 其他。

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

  • 上市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

  • 上市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管控的影响;

  • 上市方案和股权设置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管理规定;

  • 上市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要求;

  • 上市对国防科技工业创新的作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上市涉及的军工能力拆分、转移、整合情况;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及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上市对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性的影响;

  • 上市有关各方从事涉军业务资格和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新设企业法人主体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经批准直接从事许可范围内涉军业务,并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涉军资产,未经批准注入无相应资质上市公司的情况;

  • 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

  • 资本运作对军工能力管控造成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 其他。


审查流程: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并实施评估、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国防科工局视情采取听取汇报、核查申报材料及必要附件,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于重大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改制事项,国防科工局一般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事项,国防科工局一般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评估工作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