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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松绑 将激活资本市场和经济活力

浏览次数:481 发布时间:2019-11-28 09:09:41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松绑 将激活资本市场和经济活力

近期,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有关要求,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研究员张志前指出,在世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大背景下,《管理办法》贯彻了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思想,坚持市场化导向和原则,对资本市场的重组并购松绑,同时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管,将有利于激活并购重组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我国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2.汽车经销商等机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近期,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对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照管理。《通知》指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国乘用车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是规范化管理行为,它的发布对于过去几年汽车金融火爆发展中某些不规范的、以销售为名义的贷款或融资租赁产品起到规范作用。

3.参照理财销售规定 商业银行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

近期,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进行系统梳理,补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所废止的相关规定,确保监管制度的延续和衔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执行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4.首部针对营商环境优化的法规出台近期,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张要波指出,《条例》的立法切入点重点针对的是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避免面面俱到。5.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准入门槛及业务限制进一步放宽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表示,两部条例的修改,将有助于营造中外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我国金融市场活力,促进我国保险业、银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