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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转发中国科协“科创中国”创新基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186 发布时间:2022-05-27 09:40:38

科创中国北京试点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创中国建设,进一步调动科协组织一体两翼以及基层组织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更多人才和创新资源助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国科协制定了《科创中国创新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布《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推荐首批 科创中国创新基地的通知》。现将相关文件转发各相关单位。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创新基地申报工作,并及时向北京市科协反馈相关情况。北京市科协将根据各单位申报需求,加强指导和沟通协调,积极向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做好推荐和举荐工作,共同推动科创中国在京深化落地,形成生动实践。

北京市科协

2022

科创中国创新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科创中国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规范化管理、规模化建设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划(20212025年)》《“科创中国”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新基地是中国科协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作载体,是促进跨界跨域跨境集聚配置创新资源的服务平台,是赋能科协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节点。

第二条  创新基地旨在深化科创中国试点建设,调动地方科协及其学会科协基层组织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更多人才、技术、数据、资本等创新资源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创新基地依托创新型企业、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孵化园区等进行建设,应当突出开放属性显著、基础设施完备、运行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创新基地分为产学研协作、创新创业孵化、国际创新合作

第五条  各类型创新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学研协作类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依托学会、企业专家优势开展前瞻性研判,组织团队集聚攻关,取得原创性成果,兼顾公益性与市场化属性,探索产学研可持续协作机制,服务区域重点产业技术需求,引领产业和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创业孵化类融合产业界、学术界、创投界等创新要素,促进各领域优秀人才密切联系、交流碰撞,科学有序孵化优质科创企业,营造区域良好创新创业创造生态,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力量有序壮大和良性扩散。

(三)国际创新合作面向区域重点产业需求,发挥科技社团国际联络优势,以及与国际创新资源的合作基础,引入境外亟需紧缺科技人才团队和成熟度高、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技术成果,通过合作研究、国际技术转移等形式,促进全球科创资源与区域重点产业和企业衔接、持续落地。

第六条  创新基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具体工作:

(一)坚持问题导向,依托“科创中国”平台,广泛征集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园区)或相关区域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技术需求、问题,张榜求贤,吸引有能力的科研单位或团队,开展重点创新任务、重大科技难题攻关

(二)围绕区域产业共性问题和企业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推行从需求端到研发端的敏捷交付式研发模式,联合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合作

(三)坚持目标导向,摸清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园区)或相关区域产业市场主体情况,梳理产业发展共性难题,围绕产业发展需要,促使政府科研立项与产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引导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四)围绕产业发展需要,梳理科创项目清单,促使政府科研立项与产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

(五)坚持国内国际两个视野,通过甄选国内外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最新研究成果,组织开展技术和性能试验,最终导入到地方,促进产业发展;

(六)发挥节点作用,协同“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开展需求对接、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示范推广,有效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助力产业提质增效

(七)举办产学融合、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相关行业活动,组织各类创新主体跨界研讨,研判地方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方向。

第七条  创新基地应按照《科创中国品牌使用与管理办法》要求,注重科创中国品牌宣传,并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申请及认定

第八条  产学研协作类创新基地依托各地创新型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开展建设。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具备较强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化中试及产品开发能力;

(二)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或地方科协有紧密合作关系,与“科创中国”平台有效链接;

四)有2名以上相关产业领域知名技术专家牵头;

(五)拥有不少于50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科技工作者占比不低于80%,同时配备专门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六)当地政府和依托单位给予必要的政策、场地、资金等资源保障;

(七)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八)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九条  创新创业孵化类创新基地依托各地创新创业孵化器、科技园、产业园区等开展建设。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比较全面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功能,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工商税务、法律、金融人才等创新创业咨询服务

(二)申请前一年内有3项以上科技创新创业的典型孵化案例;

)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或地方科协有紧密合作关系,与“科创中国”平台有效链接;

入驻园区企业中,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高于50%

)有供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固定办公(实验)的场所,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