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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文来了→

浏览次数:167 发布时间:2022-04-27 09:17:25

日前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聚焦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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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一起来看条例原文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73号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六章 金融服务

第七章 优势产业开放

第八章 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九章 管理创新第十章 人才保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安全可控为前提,落实创新驱动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要求,围绕“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立足提升“四个服务”水平,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深化高水平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投资贸易便利、营商环境优异、创新生态一流、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国际经济交往活跃、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包括科技创新片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高端产业片区。

科技创新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科技服务等产业,打造数字经济试验区、全球创业投资中心、科技体制改革先行示范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重点发展数字贸易、文化贸易、商务会展、医疗健康、国际寄递物流、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临空经济创新引领示范区;高端产业片区重点发展商务服务、国际金融、文化创意、生物技术和大健康等产业,建设科技成果转换承载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和国际高端功能机构集聚区。

科技创新片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高端产业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和目标,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加强协作,相互促进。

第五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本市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对制度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改革方向和有关决策程序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各项制度创新措施具备条件的,应当推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中全面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本市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

片区所在的区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片区所在的区应当明确区域管理机构,承担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事务。片区所在的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法定机构,履行区域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的原则,向片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区域管理机构下放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

片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区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定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和修订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争取国家授权,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海关、边检、金融管理、税务等国家有关部门驻京机构的合作协调,提出相关领域改革创新举措,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第十一条 本市设立自贸试验区新型研究机构,承担政策创新、国际合作、学术交流、成效评估等方面工作。

新型研究机构在组织架构、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面向全球选聘专兼职研究人员和相关人员,创建国际高端智库。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依法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和激励机制,完善项目调度和跟踪服务机制,建立新增市场主体、产业项目区域联动和利益共享机制,统筹招商引资工作。

自贸试验区建立投诉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市场主体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多种形态总部,并开展实体化运行。

第十五条 本市推动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优化境外投资管理流程,整合信息和服务资源,提高市场主体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拓展业务服务功能,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十七条 按照通关便利、高效安全的原则,优化自贸试验区通关程序,压缩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对标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建立与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本市推进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和商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通关便利措施。

第十八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推动发展离岸贸易,创新离岸贸易业务;探索新型易货贸易方式,促进国际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发展绿色贸易,推动国际贸易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优化服务贸易行业结构,建设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推动服务外包转型升级,鼓励研发、设计、维修、咨询等领域服务外包发展;提高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构建国际服务贸易主平台,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应当创新发展保税研发、保税展示、保税维修等保税服务,培育特色产业,强化综合保税区主导功能,推进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确有需求的区域申报综合保税区。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面向国际科技创新前沿,聚集国际高端科技要素资源,营造国际一流的科技创新生态,搭建高端开放科技创新平台,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众创空间、创业基地,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发展,设立研发中心;发挥政策优势,吸引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落地;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形成科技创新资源聚集效应。

第二十三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拓展国际交流,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活动;鼓励对接国际大科学计划项目,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全球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提供研发试制、测试检验、中试熟化、产业开发、供需对接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本市平等保护自贸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指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探索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支持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立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