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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的运作建议

浏览次数:174 发布时间:2021-10-11 09:35:37

各地城市更新项目的特点

结合各地省市层级的“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各类专项规划等相关顶层设计文件,城市更新的领域主要集中在都市圈协同联动效应打造、传统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善与智能化改造、城市双修、以智能化信息平台为核心的智能化城市建设和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与智能化小区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环境治理、海绵城市建设、产城融合及产业升级、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

城市更新规划领域多、范围广,具体操作路径、政策细化措施、规划衔接保障、产业链联动规划等方面存在欠缺,大部分项目是没有财政资金支持的非经营性项目,如何将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统筹实施,如何实现项目平衡、区域平衡和总体平衡,如何实现时间和空间的错配,如何通过适度超前的基建投资和产业基础设施投资挖掘以核心城市为核心的都市圈内在价值与核心竞争力,是各地城市更新项目运作成败的关键。

城市更新项目的政企合作模式建议与思考

城市更新涵盖领域较大,范围较广,市场上存量项目的合作模式较多。一般城市更新各子项目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多个子项目打包成大项目包统筹实施。主要的合作模式如下:

一是政府财政资金充裕、没有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或者预计可以通过专项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贴等方式解决资金来源的项目,诸如市政道路改造、公园绿地打造、水系治理、学校、医院等。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地方国有企业通过传统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主体,社会资本可以在政府专项资金未到位期间通过自身投融资能力确保项目正常推进,可以选择EPC+F、适当降低工程进度款比例等方式。具体边界条件和交易结构可以与政府详细磋商,总体原则不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做政府垫资项目,避免触碰政策红线,造成合规风险。

二是政府财政资金不足、有一定经营性收入的准公益性项目,诸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综合管廊、城市快速路、地铁上盖物业等,该类项目结合项目类型,实施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或者授权地方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可以协议政府积极申请相关领域的专项债、协助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或ABS产品、引入其他财务投资人、引入高科技或智能化研发应用类合作人、产业运营商、搭建基金或信托等金融产品、引入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部分建设资金来源,同时结合政府财政承受能力、项目收入实现预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的情况,将项目包装成PPPBOT、股权合作+建设运营、投资人+XOD等模式,项目整体上通过预期的使用者付费收入、上级财政补贴资金、专项债、城投债、银行贷款等渠道覆盖总投资并实现合理的投资收益。此类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积极探索通过公募ReitsABS等方式实现提前退出,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财政空间,实现区域内滚动发展。

三是政府财政资金不充裕、预计需要通过项目实施后的

增量土地收入和财税收入收回投资、实现收益的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通过ABO+公开招标、ABO +特许经营、投资人+EPCEPC+O模式,以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作为社会投资人,政府在有限的财政承受能力下,依法合规的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社会投资人通过期限错配,将中长期预计可以实现的财税收入纳入项目合作边界内,站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本原则下,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尽快实现区域内重点产业孵化、优化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布局、加快产城人融合、基础设施完善和智能化升级改造、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弥补社会资本投资收益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的长期稳定的自我循环和滚动发展。

四是城市更新类项目大多符合PPP模式的应用范畴,在政府财政承受空间较大,债务率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将部分纯公益性质和有一定收入的子项目打包成整体有一定收益的PPP 项目,编制两评一案并纳入财政部PPP项目库,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提供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一体化服务方案。

项目的合作方案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搭建,须结合项目的投入产出预期、市场供需以及政府财力等方方面面进行调整和修正,可以是上述模式的组合、拆分和灵活运用,也可以进行改进和优化。

总体上,社会资本参与各地城市更新项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是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二是做大做强各地地方国有企业,三是政企高效深入合作并合理设置风险分担机制,四是以时间撬动空间,资源补偿与资源输出有机结合,五是以需定产与供给创造需求相结合,重在培育城市的内生动力、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升级改造、城乡一体化协同化发展,六是金融资源、自然资源禀赋、财政资源、政策利好、产业导入等方面助推各类项目高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