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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要求对创投实施差异监管和自律

浏览次数:194 发布时间:2021-07-07 09:15:46


7月6日晚间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全文30条,充分体现“零容忍”原则。这是党中央第一次印发有关资本市场的专门文件,也是历史上首次中办、国办专门就资本市场“零容忍”联手发文,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母基金研究中心梳理出与股权投资行业相关的重要要求,并解读如下: 
  • 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 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从监管层面来看,2021年,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真正进入了“严监管之年” 今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私募行业关注已久的私募监管新规自今年开始正式实施。 私募基金已正式进入严监管时代。 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本次正式发布的《规定》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及其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的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相似表述等。 此外,在募资中,政府出资也不能成为投资机构背书、增信的宣传手段,为募资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春节后首个周五(2月19日),中基协连发7张“罚单”,其中亦有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本次中基协的“重拳出击”也体现了监管层的治理决心,对于一些私募共性问题如与子公司办公场所不隔离、风控兼任两机构财务等,GP们要注意规范了。 7月5日上午,证监会党委专门举行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强调要全面落实“零容忍”方针,推动完善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创新科技监管手段,从严打击恶性违法违规行为,有序推进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等工作;全面落实防风险守底线要求,加快健全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机制,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坚决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防范少数人利用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造富”。 7月6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五十三次会议,强调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深化金融机构改革,优化金融组织结构,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 在此背景之下,《意见》再次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提出要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在今年3月证监会印发的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证监会亦表示2021年还将继续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 要知道,在私募基金业务领域的立法体系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处于“法律”地位,是私募领域内的最高层级的法规。但《基金法》的主要监管对象主要是公募基金,仅在第十章以很小篇幅对私募证券基金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成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生力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无其他直接的上位法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后,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基金法》,一举结束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这一立法层面的空白状态。在条例最终出台后,私募基金将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两部法规的规范下,接受证监会的监管 事实上,出台这一条例已酝酿多时。2016年年底,证监会高层表示,将同市场各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2019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其中。同年9月,在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刘炤表示,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司法部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不过,这一条例酝酿至今,正式稿仍未出台。此前监管层曾经不止一次表示将尽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夯实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基础,正式稿的出台无疑是对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去年9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何艳春在中国资产管理武夷峰会上表示,基金业协会将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修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夯实基础性制度。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出台条例可在法律监管层面“破局”私募基金面临的诸多困境,对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办、国办《意见》再次强调的背景下,距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面世已为期不远。 此外,《意见》还特别提出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这是对整个VC/PE行业具有深远影响的要求。 3月5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了“完善创业投资监管机制”,对于创投行业的差异化监管一直是业内人士共同的呼声。 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创投委会长沈志群曾在采访中表示,其实政府对创业投资就是解决好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两件事,建立一个适合创投特点、区别于其他投资的差异化监管体制,形成一套引导、扶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创业投资的监管和证券投资的监管没有实现差异化 5月7日,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一级巡视员刘健钧在2021青岛·全球创投风投大会上表示,应当从境外实践看创投差异化监管多层次扶持的逻辑。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对未上市创业企业提供增量资本投资,由于投资标的具有成长性,能够覆盖财务性股权投资所特有的“高风险、高成本”,故通常无需诉诸杠杆运作,风险外溢性弱。正是基于创业投资基金通常无需诉诸杠杆运作,风险外溢性弱,世界各国才对其实行较为宽松的差异化监管甚至豁免监管。对享受差异化监管的创业投资基金进行法律界定,就必须坚持“包容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 母基金研究中心创始人、水木资本董事长唐劲草表示,差异化监管也是对母基金行业十分重要的。中国母基金行业的管理规模已经超过了25000亿元人民币,但一直以来,监管层并未把母基金作为一个独立的股权投资子行业来监管。在中国母基金行业,国资(含市场化母基金)的比例超过了90%,政府引导基金占据着近80%的比例。因此,中国母基金行业绝大部分都为国资,在监管方面是相对比较轻松的。作为股权投资行业的“源头活水”,母基金赋能子基金、赋能企业,在助推科技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母基金行业期盼着监管层能够在税收优惠、适度放宽监管和拓宽资金来源特别是银行及银行理财子的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支持。 母基金研究中心注意到,今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办法》将创业投资区分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两类,创业投资企业又分为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和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将创业投资母基金纳入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范畴。 一直以来,我国的创业投资缺乏科学统一的界定标准,影响了许多优惠政策的执行与投资业务的开展,发改委的这套明确清晰认定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企业的标准将极大地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规范发展。这或许正是为了监管层的差异化的监管和统筹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做好了铺垫 在中办、国办《意见》的强调之下,我们预计,对创投行业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将尽快出台,这对母基金行业来说也是一个重大利好。 在这个2021年,中国母基金行业也迎来久违的春风,母基金接二连三设立。在此关键性的时刻,母基金行业更为需要凝聚力量,共商发展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