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31 发布时间:2021-03-31 09:51:51
01、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021年03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分别从企业主体、人才激励和知识产权运用三个方面强化科技成果转化。
1、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第五章第三节提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推进创新创业机构改革,建设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分别从向中小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技术转移体系和科技金融三个方面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2、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
第六章第二节提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提高科研人员收益分享比例。”从完善机制、权属改革和加大分配力度三个方面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3、健全知识产权运用机制
第七章第二节提出:“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分别从专利质量、扩大自主权和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三个方面健全知识产权运用机制。
02、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产权制度改革
1、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法》对作品及其种类进行了修正,将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修改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即将“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将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些修改扩大了作品的范围,以保护不断出现的新的创作作品。《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提出了“突出转化导向”的基本原则,强化“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导向,并提出以下重点任务:一是“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要求科研人员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二是“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三是“加强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健全集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为一体的专门机构”,“不断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支持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为高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成果评价、项目融资等专业服务”等等。
2、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专利法和国家多个文件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新修订的《专利法》第六条增加了“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的内容,授予职务发明单位处置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为高校院所等科研事业单和国有企业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根据这一规定,科技人员不仅可获得奖励和报酬,还可分享创新收益。《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提出“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为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2020年5月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提出“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试点期为3年。2020年10科技部发布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
3、知识产权对外转让
2018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规定,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该办法进行审查。其中,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知识产权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三种情形;审查内容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及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该《办法》明确了两种审查工作机制:一是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进行归口管理,由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查;二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由相关安全审查机构根据拟转让的知识产权类型,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03、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1、创新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5月11日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提出“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在建设现代科研院所、推动高校创新创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流程、完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机制、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方面开展试点”,目的是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制度保障。
2、完善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加快完善技术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包括成果评价机制、科技成果“三权”改革、赋权改革和利益分配机制,要求深圳“探索政府资助项目科技成果专利权向发明人或设计人、中小企业转让和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国有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提出:“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3、加快转化服务发展
《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提出“以未来科学城、怀柔科学城等为依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创新发展”。4、开展高水平的科研
2019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开展跨学科和前沿科学研究,推进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5、完善创新链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在原则里提出“强化科教融合、军民融合和产学研深度融合,坚持需求牵引,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并进一步提出“大力推进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创新,通过应用研究衔接原始创新与产业化”。
04、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
1、国家高新区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要求国家高新区“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同时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和“在国家高新区内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并探索风险分担机制”,提出“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建设,培育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2、国家级新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在“完善创新激励和成果保护机制”中提出:“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运行机制,支持新区科研机构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在“积极吸纳和集聚创新要素”中提出:“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科技人才按规定在新区兼职兼薪、按劳取酬。”《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支持未来科学城、国际合作产业园区、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北京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等载体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提出“建设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增强中试服务和产业孵化能力”。
3、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科技部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93号)提出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目的是“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体制机制,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因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2021年2月10日,科技部 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明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综合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领域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
4、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国科办区〔2020〕50号)为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带动作用,以科技成果转化引领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加快示范区建设发展的七项措施:一是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发挥支撑复工复产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先行先试力度。
三是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为重点,提高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能力。
四是以示范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五是以集聚创新资源为重点,促进技术要素的市场化配置。
六是以完善工作推进体系为重点,提升示范区治理水平。
七是以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为重点,加快推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5、新型研发机构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规定,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其发展目标之一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而且“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是其认定条件之一,可见新型研发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该意见提出了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6、大学科技园
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可见,大学科技园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第六条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和动态管理与分类评价。
05、深化高校院所改革
1、加大授权力度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具体包括:一是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二是优化评估管理,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三是落实主管部门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四是鼓励地方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2、国有科技成果资产管理
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以财政部令第100号发布了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3、规范奖酬金分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研究制定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且不纳入总量基数的具体操作办法”。2021年2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规范“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一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是“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
06、促进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019年8月5日,科技部印发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提出了以下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一是“推动出台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细则,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
二是“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育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科技成果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是“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博览会,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
四是“开展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五是“探索开展‘一带一路’产权交易与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2021年3月22日,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提出“以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主动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未充分实施的‘沉睡专利’,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为此,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利用三年时间,择优奖补一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知》要求地方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完善配套政策和服务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对有关省份开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给予扩大数据开放、提供绿色通道,并对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1亿元的奖补资金。
07、改进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
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将科技计划项目“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用”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内容。
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提出“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其中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对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注重评估对国家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设的支撑作用、对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
教育部 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提出: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般不把论文作为评价指标”。
08、技术要素市场发展
一是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包括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和科技创新咨询制度。
三是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包括加强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支持高校院所和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四是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五是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
202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在发展技术要素市场方面提出了以下措施:
一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包括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加强对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规范管理,提高技术转移人员的技术评价与筛选、知识产权运营、商业化咨询等专业服务能力。
二是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包括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三是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加快推进技术交易服务发展”。
09、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
2020年5月13日,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提出的总体思路是“以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创造和高效率转化”,主要目标是在“十四五”期间“培育建设100家左右示范性、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并提出了六项重点任务:
一是建立技术转移机构,“高校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设立高校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
二是明确成果转化职能,高校可“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
三是建立专业人员队伍,“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
四是完善机构运行机制,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畅通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通道”。
五是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验证、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
六是加强管理监督,“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的统一领导”。
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国科发区〔2020〕67号)将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列为多项措施的内容,并将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列为18项措施之一。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中科院办公厅 工程院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印发的《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国科办基〔2020〕38号)提出:“推动产学研协作融通,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贯通发展的科技创新生态。”
10、支持在行业领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提出:“加快智能建造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一批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银保监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提出:“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加强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把先进适用技术送到生产一线,加速科技成果在农村基层的转移转化”,并强调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学科评估、人才评价等各类评估评价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强对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建设的通知》(农办科〔2020〕6号)将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定位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先进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推动先进农业技术传播,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示范展示平台”,要求建设主体“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的先行区域”,提升转化能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推进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农民培训在基地融会贯通”,基地要加强与科技支撑单位的合作,“鼓励科研人员在基地创新创业”,“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成果在基地转化应用收益合理分配做法,提高建设运营主体和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应用的积极性”。
国家铁路局印发的《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铁科法规〔2020〕38号)规定的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包括铁路行业重点实验室和铁路行业工程研究中心,前者的职能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后者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
《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自然资党发〔2019〕2号)提出“用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人才”,并规定“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可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加大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可提取不低于75%的比例用于奖励”。
交通运输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印发的《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交海发〔2019〕66号)提出“探索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智能航运仪器、设备、系统及相关软件等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